发布文号: 环法函[2002]7号
国务院法制办农业资源环保司:
你办转来新疆自治区法制办征收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和原国家环保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城市污水处理收费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7]111号)明确规定,凡向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后,对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单位,不再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污水排污费;超标排放污水的,仍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厂排出的污水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环保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
二、《水污染防治法》中的水体包括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和地下水体。在新疆等地的干旱沙漠地区,有些污水虽然没有直接排向地表水体,但排放到沙漠、戈壁和草原等去向的污水会在地表留下污染物,井通过渗透污染地下水。因此,对该类排放污水的行为也应视为向水体排污,并适用《水污染防治法》有关污染物排放环境监督管理的规定。
200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