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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出售公有住房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0-07 生效日期: 1993-10-07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93]京房改办字第129号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公室,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房改办公室,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公室: 
  现就出售公有住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部分区县相邻地段公有住宅楼房的售价问题。 
  1.远郊平原县与近郊区、远郊山区县与近郊区相邻地段住房的售价,原则上执行近郊区的房价和各项优惠政策;同时,结合地段的位置、环境等条件增加地段调节因素,其调节幅度,前者控制在-5%之内,后者控制在-15%之内,计算方法与调节因素相同。 
  2.对少数地处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住房,其房价可由区县房改办公室会同房产交易管理部门评估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房改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二、关于已购房职工需增加住房时,购买增加部分住房的房价计算问题。 
  职工按标准价或准成本价购房后,因家庭人口增加、职务与职称变动等原因增加住房时,其增加的住房按届时购买新房的办法购买;如原购住房卖给单位的,原购住房与新购住房相等的面积部分均按届时的房价分别计价(含调节因素、装修设备及折旧等)后找补差价。办理上述购房手续视同第一次购房,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三、关于出售半地下室住宅的计价问题。 
  半地下室的实际售价,先按调节因素、装修设备计算(如低于届时出售公有住房最低限价的,按最低限价计),然后再乘以70%的半地下室调节系数。 
  四、关于社会居民购买现住房问题。 
  凡符合《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规定的社会居民,均可按规定的售价和优惠政策购买现住房。无工龄的,不享受工龄优惠。 
  五、关于购房职工的工龄计算问题。 
  购房职工的工龄须凭职工所在单位的人事、劳动部门(包括人才交流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具证明确定。 
  六、关于出国人员购买住房的问题。 
  1.已注销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公派出国人员,在其规定的出国工作、学习期限内,可凭派出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的证明,按《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的规定购买住房。 
  2.在计算家庭购房人口时,对在规定的工作、学习、探亲期限内的原家庭共居成员中的出国人员,可凭其原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的证明,计入家庭购房人口。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199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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