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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须申报登记并补办有关出让手续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2-12 生效日期: 1992-12-12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京房地字[1992]第3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凡在本市已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经出让和过户手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列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均须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手续。 
  1.由市政府组织的招商团(含区、县政府或企业单位自行组团)在赴港招商期间,与外商已签订房地产开发经营、第三产业、商贸、科技等项目的合资、合作合同的; 
  2.与国内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已签订房地产开发经营、第三产业、商贸、科技等项目合资、合作合同的。 
  二、申报登记时应提供下列文件的复印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权属证件及有关文件; 
  2.房屋所有权证; 
  3.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成立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文本; 
  5.主管部门关于成立合资、合作企业的批复; 
  6.土地规划和利用设计条件。 
  三、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且手续齐备的,经批准后可依法签订或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补交地价款。 
  未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报登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地价款的,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申报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登记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登记地点:东城区南河沿大街南湾子胡同一号(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地政管理处) 
  联系人:陈 倩 张秀智 
  联系电话:5124639 5124621 
  特此通知 
 
 
199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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