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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18 生效日期: 2003-11-18
发布部门: 吉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吉建管字[2003]36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文件有关规定,省建设厅决定开展2003年度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查范围 
  取得三级及三级以上资质证书的项目经理。 
  二、时间安排 
  2003年12月15日前由企业和个人准备复查材料,并报送到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004年1月15日前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复查材料报送到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三、复查应报送的材料 
  1、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学历证书复印件; 
  3、职称证书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项目经理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2003年6月30日以后取得资质证书的可不报); 
  6、2001年以来所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2003年6月30日以后取得资质证书的可不报); 
  7、所属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8、《项目经理资质复查结论表》(见附表)及软盘; 
  四、复查程序 
  1、项目经理个人在《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所主持的工程受过何种奖励”栏目中填写工程业绩,内容包括:工程名称、规模、开竣工时间;并加盖企业公章。 
  2、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业绩审查核实后加盖公章;并对有关证件复印件的原件进行审核。 
  3、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资质复查结论表》按一、二、三级资质分别进行汇总,以书面和软盘的形式上报省建设厅,其中表格一律用MicrosoftExcel制作,使用计算机B4纸打印。 
  五、复查结论 
  复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在岗、不合格。 
  1、项目经理履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且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考试通过的,为“合格”。 
  2、项目经理未能履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或发生一起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未参加继续教育的,为“不合格”。 
  3、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中未担任项目经理岗位职务的,为“不在岗”。 
  六、处理办法 
  1、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降低资质等级一级。 
  2、连续二次复查结论为“不在岗”,或发生一起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现有转包挂靠行为,或未参加资质复查,或已办理和正在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项目经理,其资质证书予以注销。 
  七、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工作,严格审查材料,按时完成上报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附件:项目经理资质复查结论表(略)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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