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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医疗机构煤改气(油)和中央空调取暖、制冷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8 生效日期: 2003-08-08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价医药[2003]384号
市卫生局: 
  近年来,为减少环境污染,保证市政府“蓝天工程”计划顺利实施,部分医院将燃煤锅炉改为燃气、燃油锅炉取暖,部分医院改造后采用中央空调取暖或制冷,并经我局批准暂定收费标准为每床日8元。经过一段时间运行,为进一步减轻患者负担,经研究现将上述取暖、制冷收费标准重新核定为每床日6元,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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