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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05 生效日期: 2002-10-05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2002]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城乡规划和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务院《通知》精神,建设部、中央编办、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和国家文物局等九部委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今年8月26日建设部和省政府又分别召开了全国和全省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了明确的贯彻落实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学习领会《通知》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端正城乡规划建设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坚定不移地做好城乡规划各项工作,促进城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尽快编制与五年计划起止年限相适应的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重点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安排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经济适用房、危旧房改造用地,制定切实有效的实施措施。土地储备供给应以近期建设规划为依据,严禁安排国家明令禁止项目的用地。 
  按照建设部等九部委局《通知》要求,我市主城区、各县县城、县级市市区、建制镇近期建设规划,必须在2003年7月1日前编制完成。凡未按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停止新申请建设项目的选址;建设项目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计划部门不得批准项目建议书,土地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县级市市区近期建设规划完成后,报石家庄市规划局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经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厅备案;县城近期建设规划完成后,报石家庄市规划局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石家庄市规划局备案;石家庄市规划区以内的建制镇近期建设规划完成后,由石家庄市规划局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准;石家庄市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近期建设规划完成后,经县(市)城乡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石家庄市规划局备案。 
  二、明确和落实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严格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调整和编制程序。严格按照国务院和建设部等九部委局《通知》精神补充已编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新编制的规划,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我市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各县城、县级市市区、建制镇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建设规划都要在2003年7月1日前完成补充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报原审批机关所属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调整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城及县级市市区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县(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规划要重新按规定程序审批;调整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专家论证,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的应当公示,调整后的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要求确需调整的必须由石家庄市规划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依法重新按规定程序审批;调整建制镇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必须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调整后的建制镇规划必须重新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报石家庄市规划局备案。 
  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制制度,“绿线”内用地为城市绿化用地,是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生态绿地和城市主干道绿地的“绿线”范围在城市各项规划中划定。2002年底前县级市要完成“绿线”划定工作;2003年底前县城、重点建制镇要完成“绿线”划定工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绿线”管制制度,在规划管理审批中要严格执行和落实。因特殊要求,确需占用“绿线”内用地,在石家庄市规划区内的,由石家庄市规划局提出意见并确定等量用地的补偿方案,报石家庄市政府审批,并报省建设厅、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县城、县级市市区、重点建制镇需占用“绿线”内用地的,由县(市)城乡规划部门提出意见并确定等量用地的补偿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县(市)人大常委会、石家庄市规划局备案。 
  三、严格建设项目选址,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按照建设部《建设项目选址管理办法》,严格坚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查制度。各类重大建设项目和重要基础设施项目的选址,必须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分级管理,严禁城乡规划部门越级审批。 
  根据国务院及建设部等九部委局《通知》要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在报计划部门审批前,必须首先由规划部门就建设项目选址提出审查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附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凡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计划部门不予审批或转报。需申请建设用地的,必须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凡没有城乡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提供土地。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商业银行不得提供建设资金贷款。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向土地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凡未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四、切实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积极发掘本地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保护价值的街区、建筑、文物古迹等,认真进行搜集整理,并积极申报,及早采取有效措施,使这些历史遗产得到更好的保护。 
  正定县要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总体规划尽快编制详细保护规划。2003年7月1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完成后报石家庄市规划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市文物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对规划进行审批。规划编制重点是明确保护原则,尤其是要重视历史文化风貌的保护,规定保护区内建筑高度、色彩等控制指标,制定保护和整治的具体措施。 
  历史文化保护区、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重要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必须编制详细保护规划,凡没有编制详细保护规划的,停止一切建设活动。 
  依据保护规划,加强对重点保护区、建设控制区、景观环境协调区的规划管理,严禁在保护区范围内随意拆建,不得破坏原有的风貌和环境。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重要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域内的建设活动,必须就其必要性由石家庄市规划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其中拆除旧建筑和建设新建筑的,应当进行公示,听取公众意见,并征得文物等相关部门同意后进行审批,批准后报原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五、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抓紧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嶂石岩、苍岩山、五岳寨、西柏坡至天桂山以及驼梁风景名胜区要尽快编制或修编规划。按国务院及建设部等九部委局《通知》要求,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要在2003年7月1日前全部完成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工作。仙台山、清凉山、封龙山、蟠龙湖、龙凤湖等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及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风景区要在2003年底前完成规划的编制工作。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石家庄市规划局会同园林等有关部门审查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他风景名胜区规划报石家庄市规划局审批。规划要划定核心保护区,明确保护区范围、增加规划强制性内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工程建设。 
  城乡规划部门要做好风景名胜区规划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已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严格控制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在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要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进行审批,其他建设项目报市规划局审批;市级以下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核心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报石家庄市规划局审批,其他建设项目由县级城乡规划部门审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未明确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必须调整规划,按规定报批。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并对风景名胜区保护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各县(市)区要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对风景名胜区内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规划、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项目,做出计划,限期拆除。各县(市)城乡规划部门要于2002年11月底前将清理检查结果报石家庄市规划局。 
  六、加快小城镇规划编制进度,提高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各县(市)政府要尽快组织编制和深化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根据需要编制城镇密集地区的城镇体系规划,从区域整体角度确定城镇发展战略,推进区域协调发展。2002年辛集市、晋州市、新乐市、鹿泉市、正定县、井陉县、高邑县、矿区要完成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其他县(市)要在2003年底前完成。规划要以现状布局为基础,明确要重点发展的小城镇,防止遍地开花。小城镇要规划工贸小区,镇区以外的乡镇企业逐步向工贸小区内迁移,新建乡镇企业要在小城镇工贸小区内兴建。重点镇规划编制应由乙级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严禁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向小城镇转移,不得为国家明确退出和限制建设的各类项目安排用地。要严格按规划管理公路两侧的建设,各级路政部门要加强检查,凡没有规划或不按规划进行建设的,由辖区人民政府组织依法强行拆除,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没有编制小城镇总体规划和镇区建设规划的,不予安排重要建设项目。小城镇规划要与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符合城镇体系布局,规划建设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严肃查处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要建立健全乡镇规划管理机制,各乡镇要配备合格的村镇规划管理人员,人员应纳入县(市)城乡规划部门编制。统筹安排小城镇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各级财政要把城建资金的0.5%做为专项资金,用于小城镇的规划编制和管理。 
  七、加强城乡结合部的规划管理。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快编制完善城乡结合部的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着重解决好集体土地使用权随意流转、使用性质任意变更以及管理权限不清、建设混乱等突出问题,尽快改变城乡结合部布局混乱、土地利用率低、基础设施严重不足的状况。各区政府要对城乡结合部规划建设和土地使用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擅自建设的村镇有关领导要严肃处理。各区政府要对城乡结合部土地使用流转和规划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总结经验,研究制定管理政策和措施,2002年11月底前将检查结果书面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八、依法强化城乡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按照国务院及建设部等九部委局《通知》要求,依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必须集中在城市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中明确城市规划区范围为4848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包括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邱头石化区、窦妪工业区、主城区水源保护地、苍岩山、嶂石岩、西柏坡一天桂山、驼梁、五岳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正定县、栾城县、鹿泉市。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规划工作由石家庄市规划局的派出机构进行管理;在石家庄市规划区范围以外,各县(市)要加强对县(市)域所有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依法确保“一书两证”在实施规划中的地位和作用。 
  九、建立健全贯彻落实规划法规的监督检查制度。城乡规划的实施和执法情况每年要向同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各县(市)城的规划实施情况要向石家庄市规划局报告。城乡规划管理应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建立并完善规划的公示制度。聘请监督人员,对违法建设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今后每两年组织一次规划实施和执法情况检查。重点检查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建设项目选址实行分级管理情况,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以及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情况。配合上级部门建立相应的规划管理动态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省级以上重点风景名胜区特别是核心保护区规划实施动态监测。2002年10月底以前石家庄市规划局和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委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市)进行规划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县(市)要及时整改。 
  十、规范城乡规划管理行政行为。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部门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文物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遵守已经审批的城市各项规划。规范规划管理审批程序,加强建设项目批后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活动。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切实规范和约束行政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各县(市)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管理应当分开。规划的编制与调整,应由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规划管理部门不再直接编制和调整规划。规划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切实纠正规划管理缺乏监督制约,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状况。 
  十一、建立严格的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规定规划行政行为的责任,做到依法行政。提出明确的监管要求,明确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健全规划公示制,对重大建设项目实行专家会审制。大力推行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规划审批前要公示,规划审批后要公布。尽快完善窗口式办公和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各县(市)长要对规划实施负行政领导责任,对违反规定调整规划、违反规划批准使用土地和项目建设、利用职权干预规划管理以及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法定审批程序的行为,除应予以纠正外,还应按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以行政处分;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划和国家标准进行建设或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不作为的,应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同时还应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规划设计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技术规范标准或规定进行规划设计的,对个人应给予行政处分,已取得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者,取消其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2003年7月1日前,各机关单位要把纠正违法建设列入工作重点,各级监察机关要积极支持、配合并监督城乡规划部门的规划执法工作,对支持、纵容、包庇违法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是党员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凡触犯刑律者,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十二、建立健全规划管理机构,加强干部培训,提高规划队伍素质。结合机构改革,强化城市规划职能,充实规划管理力量。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适应规划管理工作的需要。县级市应设立城乡规划局,纳入城市政府序列,规划管理人员列入行政编制;县城乡规划管理人员也应列入行政编制。领导干部应当有相应管理经历,工作人员要具备专业职称、职业条件。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城乡规划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好县(市)长、乡镇长的培训,尤其要积极组织重点建制镇、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领导干部参加有关业务培训班,将城乡规划法规知识列入党校培训学习内容,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学习,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及时更新,不断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的决策能力和决策水平。积极推行注册城市规划师制度,定期组织规划管理和设计人员参加业务知识培训学习、外出考察,及时更新知识、开阔眼界,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二○○二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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