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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老人及身心障碍者免费乘车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03 生效日期: 2005-01-03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交运字第093022082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三日台中市政府府交运字第0930220820号函订定发全文12点

一、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照顾老人及身心障碍者,提供免费搭乘公车,并促进客运业者改善服务品质,特订定本要点。

二、设籍台中市满六个月,年满六十五岁以上或领有身心障碍手册之市民,可于资格符合日起携带户籍誊本、身份证影本及二寸半身照片二张至户籍所在地区公所申请台中e卡通电子票证,使用期限五年。

三、电子票证每月自动储值,给予每段票价一百二十段之票款,限当月有效,不得累计至次月使用。

四、各单位分工事项如下:

(一)本府交通局:电子票证之制作、表册之查核、票款之拨付、客运业者之监督及其它免费乘车事项。

(二)本府社会局:老人及身心残障者免费乘车经费之编列及相关协调联系事项。

(三)本市各区公所:核(换)发电子票证相关事项。

五、区公所发放免费电子票证之发放应就老人及身心障碍者分别造册,并登记领用人之身份证字号或身心障碍手册字号、领用年、月、日,并由领用人盖章或签名领取。

六、免费电子票证领取及使用方式:

领用人应于申请电子票证一个月后检具申请表附联向原申请区公所领取,附联遗失者应携带原申请数据领取。

前项电子票证遗失者,应重新申请并缴两百元之工本费,并于申请一个月后提出。

七、电子票证每月额度使用完毕后,得自费于本府公告之加值站加值后继续使用。

八、电子票证应限申请人本人使用,不得有冒用或转借他人使用。违者本府得停止使用半年。

九、票款请领客运业者应逐月将实际结算之报表,逐级核章认证后,检具数量统计表及收据向本府交通局请领票款。

十、客运业者应督促所属驾驶员遵守下列执勤规则:

(一)不拒载老人及身心障碍乘客。

(二)行车平稳,不疾驶急停。

(三)俟老人及身心障碍乘客站稳或坐稳再行驶。

(四)不得过站不停或未依规停靠站。

(五)不得对乘客咆哮或有其它态度不佳情事。

客运业者所属驾驶员违反前项规定,经本府稽查或乘客投诉属实者,按实际次数,并依情节轻重,于与客运业者签定之契约中规范扣款。

十一、客运业者请领票款如有不实,除申报不实部分不予核发外,并将依法追诉其法律责任。

十二、本要点所需经费由本府相关单位依法编列预算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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