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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申报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05 生效日期: 2004-11-05
发布部门: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从即日起至04年11月10日止,本市各类内资租赁企业可以申报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具体申报条件以及材料要求如下: 
  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 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四)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五)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 
  (四)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五)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纪录证明; 
  (六)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历证明。 
  三、申报地址、电话、联系人 
  上海经济委员会服务业管理处 
  人民大道200号1008室 
  王纪升 
  23119422 
  四、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可以享受的政策 
  融资租赁公司(即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政策。 
  五、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经营范围 
  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吸收存款或变相存款; 
  (二)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其他贷款: 
  (三)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四)同业拆借业务; 
  (五)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 
 
 
市经委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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