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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从即日起至04年11月10日止,本市各类内资租赁企业可以申报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具体申报条件以及材料要求如下:
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 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四)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五)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
(四)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五)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纪录证明;
(六)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历证明。
三、申报地址、电话、联系人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服务业管理处
人民大道200号1008室
王纪升
23119422
四、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可以享受的政策
融资租赁公司(即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政策。
五、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经营范围
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吸收存款或变相存款;
(二)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其他贷款:
(三)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四)同业拆借业务;
(五)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
市经委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