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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19 生效日期: 2004-10-19
发布部门: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东府办[2004]109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人行东莞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劳动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除继续执行《东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东府〔2003〕144号)外,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享受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人员范围。除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外,凡本市户籍的普通高校大专学历以上的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其贷款程序、贷款用途、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与贴息,均按《东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对符合贷款条件,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或本市户籍劳动力达到一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给予优惠政策贷款支持。 
  (一)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中小企业,可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二)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含当年新招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而当年新招用本市户籍劳动力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4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购买相关社会保险的中小企业,可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三)银行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由市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发生的贷款呆帐损失,由市财政按相关规定核实后,承担10%的补偿。 
  (四)市财政对开办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生金额的0.5%。 
  (五)经办银行应根据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企业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或本市户籍劳动力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办银行可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能超过一年。 
  三、进一步简化小额担保贷款手续。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的个人或家庭信用状况和创业培训的成效,降低反担保门槛。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原则上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30%。对个人信用好,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经市劳动部门审核同意,可取消反担保。 
  四、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市财政部门、劳动部门、担保公司、经办银行按照“分工合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明确财政、担保公司、贷款银行、借款人的职责,适当提高财政分担风险的比例。 
  五、进一步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管理。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劳动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相互配合、协调工作,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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