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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27 生效日期: 2004-08-27
发布部门: 湖北省
发布文号: 鄂政发[2004]3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精神,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粮食市场稳定,现就深化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 
  (一)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切实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妥善解决“三老”问题,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规范粮食流通秩序;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粮食宏观调控,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符合我国国情的粮食流通体制,确保粮食安全。 
  二、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价格,健全粮食市场体系 
  (二)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价格。从2004年起,全省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价格,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继续发挥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发展和规范多种市场主体从事粮食购销活动。鼓励具有收购资格的多种市场主体随行就市收购粮食,实行自主收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形成,国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当粮食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时,为确保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利益,必要时根据国家确定的短缺重点粮食品种,由指定的粮食经营企业按最低收购价格收购,政府按标准给予企业必要的费用和价差补贴。 
  (三)加强和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加强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提升和完善市场功能。继续搞活粮食集市贸易,积极推行多元化投资体制,逐步建立以大型交易市场为龙头、产地批发市场为骨干、城乡粮油集贸市场为基础的三级粮食市场体系。取消粮食运输凭证和准运证制度,严禁各种形式的粮食区域性封锁,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统一开放的粮食市场。 
  三、完善粮食直接补贴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四)从2004年起,全面实行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直接补贴的标准,按照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种粮农民获得适当收益,有利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直接补贴的对象是全省种粮农民(包括农垦企业、农场的粮食生产者)。直接补贴的办法可以按农业计税面积、计税常产、粮食种植面积补贴,也可以与种粮农民出售的商品粮数量挂钩,直接补贴资金要真正补到种粮农户。 
  (五)粮食风险基金要优先用于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2004-2006年,省政府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分别安排5.66亿元、6.36亿元和7.07亿元用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省财政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完善对全省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六)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推进企业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以现有仓储设施为依托,改造重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在县(市)范围内,要打破乡(镇)行政区划界限,撤并重组现有粮食购销企业,壮大企业实力。承担中央、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或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一般粮食购销企业要以现有仓储设施为依托,或以具备一定规模和品牌的加工企业为龙头,积极吸纳经营者、职工和社会资本参股。粮食主产县(市、区)主要以国有控股为主;产销平衡县(市、区)可实行国有控股或参股;山区、销区县(市、区)可视情况控股1-2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小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改组、改造、兼并或租赁、出售、转制。要充分利用和整合企业现有的粮食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发展社会化粮食储运体系、粮油精深加工和粮食产业化经营,推进粮食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 
  (七)转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机制。完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现有职工要全部置换身份,严格定岗定员管理,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新的劳动关系。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企业经济效益与个人贡献相结合的激励工资制度。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实行聘任制,公开选聘,竞争上岗,建立管理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经营管理机制。 
  (八)大力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要以优势企业为核心,以资产为纽带,以技术为依托,以品牌为支撑,通过工商联合联营、“公司+基地+农户”等经营模式,大力发展产、供、销一条龙,科、工、贸一体化的粮食产业化经营,逐步形成若干个具有竞争力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 
  五、妥善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三老”问题,增强企业活力 
  (九)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人员的安置,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责、企业自筹、财政补贴”的原则解决。为帮助地方政府解决粮食购销企业人员安置问题,省政府决定从粮食风险基金中一次性安排借款3亿元,由省粮食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分配方案,各有关市(州)、县(市、区)政府向省财政厅办理借款手续,确保2004年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人员全部安置到位。 
  (十)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企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增加就业岗位,妥善安置企业分流富余人员。对粮食购销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保费和安置职工。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减征或免征3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粮食购销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自筹资金安排的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费,可以纳入企业当期损益。 
  (十一)对锁定已销售完的定购粮、保护价粮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地方政府从包干到县(市)的粮食风险基金中弥补,粮食风险基金不足的,价差本金先挂帐,以后逐步归还,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对“老粮”中的陈化粮,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和有关政策定向销售处理,严禁倒卖和流入口粮市场。结合清产核资,对历年来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库存粮食差额,由各市(州)、县 (市、区)负责,分清责任,分别处理,限期消化。(十二)对1992年3月31日以前经清理认定的老粮食财务挂帐,在2004年必须全部消化完毕。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经清理认定的新增粮食财务挂帐,按国家规定过渡期再延长5年(至2008年),5年内新增粮食财务挂帐,纳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贴息的部分,利息由中央和地方各负担一半。由我省负担的利息,省级与地方各负担一半,要分别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列支,不得挤占粮食风险基金。对1998年6月1日到放开收购价格和市场,实行市场化改革前新发生的亏损,由各县(市、区)政府按规定组织清理、审计、认定后据实报省审核,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经省政府核定的各项政策性亏损,本金实行挂帐,农发行对粮食购销企业停收利息,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政策性挂帐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市、区)级以上[含县(市、区)级]粮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限期消化。属企业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负担偿还。 
  六、改进粮食收购资金供应管理办法,完善信贷资金管理措施 
  (十三)对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大型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粮食购销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以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对中央储备粮和省级储备粮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地方政府为调控粮食市场委托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的政策性任务,包括地方政府为解决农民“卖粮难”、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稳定当地粮食市场以及完成退耕还林、救灾、军供等委托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粮食所需的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的前提下,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粮食企业自主经营收购和调入粮食所需资金,可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和信用情况发放贷款。要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快建立以贷款风险控制为核心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十四)对粮食购销企业已经剥离的政策性挂帐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要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产和发展能力。要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五)各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 
  七、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 
  (十六)建立公平、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须向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或变更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对现有从事粮食购销的企业收购资格要重新认定。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要进行定期审核。 
  (十七)加强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从事粮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企业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省粮食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农发行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省粮食批发商、成品粮加工企业、连锁超市等粮食经营企业在正常情况下的最高库存或最低库存数量标准,报省政府审定。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各地要采取控制批发企业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批零差率等措施,稳定粮食市场价格。 
  (十八)加大粮食市场监管和调控力度。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批发、零售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制度,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要坚决服从和服务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不得掺杂使假、扰乱市场,不得垄断或操纵粮食价格、压级压价。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放而不乱、活而有序。 
  八、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 
  (十九)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不得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业用地,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毁坏农田,加大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力度。稳定基本农田面积,严禁在基本农田种树、挖鱼塘,禁止将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种植用途。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扶持力度,扩大粮食种植面积,确保2004年全省粮食种植面积稳定在5600万亩以上,粮食产量达到210亿公斤,逐步将粮食产量稳定在220亿公斤以上。 
  (二十)完善地方粮食储备调节制度。按照国家关于“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全省建立地方粮食储备规模18亿斤,各地要按照省政府下达的计划任务抓好落实。要建立规章制度,严格规范管理,狠抓责任落实,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要完善粮食储备制度,搞好储备粮的轮换经营,降低运作成本,提高调控效率。(二十 一)建立粮食供求总量平衡和市场监测预警机制。要分级制定粮食应急保障预案,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建立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等信息的定期发布制度。完善粮食质量标准体系,改进检测技术和手段,加强粮食产品检验检测,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二十二)调整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办法。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的范围与顺序是: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储备粮油的利息和费用补贴,政策性挂帐的利息补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的适当补助,粮食直接补贴工作经费,以及其他省政府调控粮食市场所需资金等。粮食风险基金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用于陈化粮差价亏损补贴、消化粮食财务挂帐等开支,不准挪作他用。省财政厅要会同省粮食局、农发行等部门制定我省调整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办法的具体意见。 
  九、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二十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全面推进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二十四)全面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粮食市(州)长、县(市、区)长负责制是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的基础。市(州)长、县(市、区)长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区发展粮食生产、保持总量平衡、建立地方储备、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推进企业改革的责任。省政府与市、州、县(市、区)政府层层签订责任状,将粮食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纳入每年工作考核目标。 
  (二十五)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抓好落实。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整体方案的组织实施,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做好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以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足额到位和使用监管。农发行要做好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发展改革、工商、质检、卫生、价格、商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 
  (二十六)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意见,制定本地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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