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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风灾应变作业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13 生效日期: 2005-05-13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署勤字第0940007381 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勤字第 0940007381 号函订定发布全文7点

一、依据:

(一) 灾害防救法。

(二) 海岸巡防法。

(三) 中央灾害应变中心作业要点。

(四)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紧急应变小组编组作业要点。

(五)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执行灾难防救作业要点。

二、目的:

为健全台风期间灾害防救体制,有效防范处置,减少灾害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确保本署人员、装备、驻地等安全,制订本作业要点。

三、任务:

(一) 加强本署各机关 (单位) 有关灾害防救之纵向指挥、督导及横向协调、联系事宜,处理各项灾害应变措施。

(二) 掌握及预防风灾造成灾害之状况,实时传递灾情,并通报相关单位应变处理。

(三) 灾情之搜集、评估、处理、汇整及报告事项。

(四) 紧急救灾人力、船艇、车辆、飞机之调度、支持等事项。

(五) 应变期间人力、物力支持及灾损调查、统计。

(六) 其它有关防、救灾事项。

四、编组与任务区分:

(一) 本署风灾应变中心编组设置指挥组、台情研搜组、巡防工作组、通资防护组、勤指作业组、后勤维护组、人事作业组及行政支持组,分别由副署长或主任秘书兼指挥官、勤务指挥中心主任 (副主任) 兼副指挥官,依序纳编情报处、巡防处、通电信息处、勤务指挥中心、后勤处、人事处、秘书室及警卫大队等单位编组进驻 (一、二级开设编组及职掌如附件一) 。

(二) 本署所属机关 (单位) 依组织架构结合任务比照办理。

(一) 时机:

1.中央气象局发布海上陆上台风警报时,依中央灾害应变中心一、二级开设,本署同时成立相同级数之开设。

2.依台风路径对本岛 (含外、离岛) 局部地区构成威胁时,由本署所属机关 (单位) 对辖区威胁状况研判须成立应变中心或本署研判要求其成立或县市政府成立应变中心时,并主动逐级回报本署。

(二) 开设地点:勤务指挥中心作业室。

(三) 依通报成立应变中心时,于二小时内召集各任务编组人员,进驻勤指中心作业室召开应变会议及联合作业。

六、撤除时机:

(一) 时机:

1.中央气象局解除海上陆上台风警报时,依中央灾害应变中心一、二级开设撤除,本署同时撤除。

2.各总局依本署通报撤除或依实际需要逐次撤除。

3.局部地区自行成立者,依中央气象局发布解除警报撤销,并逐级向上级报备。

七、一般规定:

(一) 中央气象局预警台风动态可能侵袭台湾海域 (尚未发布海上陆上台风警报时) ,各级勤务指挥中心应先行下达风灾应变指导作为 (指导要项如附件二) 。

(二) 成立应变中心初期,应于二小时内召集各任务编组人员,进驻勤指中心作业室召开风灾应变中心会议 (会议程序如附件三) 。

(三) 本署风灾应变中心一级开设时,指挥官由副署长、主任秘书轮值担任,各单位依编组表派副处长、专门委员、视察轮值;二级开设时指挥官由勤务指挥中心主任、副主任轮值担任,各单位依编组表派专员轮值 (轮值表如附件四) 。

(四) 本署风灾应变中心各任务编组人员采廿四小时 (自早上八时起至翌日早上八时止) 轮值,每日上午八时及下午五时召开风灾应变中心会议,上午八时会议并实施轮值人员交接。

(五) 中央灾害应变中心二级开设时,本署由各单位科长轮值进驻 (轮值表如附件五) ;一级开设时,由处长、主任、参事以上层级人员轮值进驻 (轮值表如附件六) ,轮值时段依中央灾害应变中心律定。

(六) 各县市成立灾害应变中心,由各地区派遣高阶人员与会参与运作,有关开设、撤除时机、禁、限制区域及协助事项应通报本署。

(七) 各地区应协调各县市应变中心先行将海岸、海域、渔港及船舶之禁、限制事项及执行单位明确公告。

(八) 各安检所对于已出港尚未返港船只,应即请渔业电台通报尽速靠岸避台,并告知渔会及家属协助处理,掌握后续未返港船只动态及数量通报本署勤指中心 (未返港船只动态表如附件七) 。

(九) 各安检所应掌握大陆渔工进港避风有关陆上安置之管理及戒护协助等工作,并将岸置情形及大陆渔工人数统计回报 (统计表如附件八) 。

(十) 各单位应对待命及投入救灾舰艇、人力、物力救灾资源及成效统计(统计表如附件九) 。

(十一) 各单位应将驻地迁移 (统计表如附件十) 、灾情数据 (统计表如附件十一) 回报本署应变中心管制。

(十二) 本署风灾应变中心撤除后,有关后续作业回归业务系统,由各业管单位管制办理。

(十三) 进驻人员依各该人员身份相关规定报支值勤费、加班费或补休假,各轮值人员之执勤方式、加班费、执勤费及补休规定如附件十二。

(十四) 应变中心所需经费,由本署相关经费项下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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