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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非成套公有住房出售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04 生效日期: 2004-11-04
发布部门: 福建省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非成套公有住房(以下简称非成套住房)系指三层(含)以上、户门内无独用厨房或卫生间的公有住房。 

    第二条   承租户购买非成套住房,须向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并对维持房屋产(相)邻关系、公用部位及共用设施的使用现状作出具结保证。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使用有异议可由产权单位协调确定。 

    第三条   各单位权属明确的非成套住房,除下列情况外均可出售: 
  (一)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代管房、信托房、社会主义改造房; 
  (二)房屋使用经界难以划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责任不能明确的; 
  (三)具有历史纪念意义或列入文物保护的; 
  (四)别墅、庭院式的; 
  (五)集体宿舍及单身公寓; 
  (六)超过使用年限的; 
  (七)砖木结构及简易搭盖住房; 
  (八)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或市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 

    第四条   非成套住房出售前,产权单位应向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并进行一次安全检修,检修后须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安全鉴定。 

    第五条   出售非成套住房执行我市公有住房出售面积控制标准,非成套住房建筑面积包括户内面积、共用部位的分摊面积。共用部位系指共用厅、厨房、厕所、过道、楼梯、通道等。 

    第六条   计价 
  (一)出售非成套住房按出售当年的房改售房价格计价。 
  (二)不具备独立厨房、独立卫生间的住房可分别给予15%的折扣。 
  (三)非成套住房的年折旧率为2%,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 
  (四)承租户购买非成套住房超过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购房当年的商品房指导价计价。 
  (五)计价公式 
  1、不超标面积计价=成本价(或房改经济适用住房价)×(1-年折旧率×已使用年限)×(1-无独立厨房折扣率)×(1-无独立卫生间折扣率)?楼层调节率?不超标面积 
  2、超标面积计价=商品房指导价×(1-年折旧率×已使用年限)×(1-无独立厨房折扣率)×(1-无独立卫生间折扣率)?楼层调节率×超标面积 
  3、工龄补贴=5.45×夫妇双方至1999年实际工龄×不超标面积(按房改经济适用住房价购房不享受工龄补贴)。 
  4、总房价=不超标面积计价+超标面积计价-工龄补贴 
  (六)折扣后的不成套住房实际单价不得低于售房当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20%。 

    第七条   2000年元月1日以后单位分配调整的非成套住房,承租户申请购房时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单位按购房当年商品房指导价或评估价出售。 
  (二)尚未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企业,按购房当年房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 

    第八条   产权单位出售非成套公有住房,应按售房款总额的30%提取维修基金,并按《厦门市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关联法规    

    第九条   出售非成套住房,产权单位应按照公有住房出售程序向市房改办办理登记报备手续。报备程序如下: 
  (一)售房单位可通过互联网下载(网址:www.xmtfj.gov.cn)或到市房改办领取申报数据格式文件; 
  (二)售房单位按申报数据格式文件的要求录入拟出售住房及购房人的有关数据,生成上报数据盘,并以A3(或A4)纸打印出《公有住房出售申报表》; 
  (三)售房单位将上报数据盘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公有住房出售申报表》及房屋安全鉴定书,土地房屋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送至松柏大厦三楼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综合服务大厅收件窗口; 
  (四)市房改办根据单位申报的数据核定售价,并出具《公有住房出售核定表》。 

    第十条   非成套公有住房的其他出售办法及售房资金的管理办法仍按原房改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购买非成套住房且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可按照房改房进入二级市场的有关规定进入市场交易。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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