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价费调发[2004]34号
省国土资源厅,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交易机构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报告》(陕国土资资发〔2004〕24号)收悉。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维护土地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同意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合法资格的土地交易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时收取交易服务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范围和内容
(一)招标、拍卖、挂牌主要服务内容
1、为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提供质量合格、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
2、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发布土地供需信息,公布市场行情和交易结果。
3、对提供交易的用地进行实地勘察测量、价格评估、协调办理控制性规划、提供地块背景资料。
4、负责对提供交易用地的资料初审以及土地权属和交易合同的鉴证。
5、对提供交易用地信息进行公告、拟定底价方案,组织评标、召开拍卖会和现场挂牌等服务活动,并办理相关手续。
6、其他相关服务。
(二)转让(租赁)服务内容
提供转让(租赁)信息及咨询、审核转让(租赁)条件、提供转让(租赁)合同文本及表格、审核转让价格、办理交易鉴证、代办有关土地登记手续等。
二、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按成交价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各负担50%(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收费标准见下表。该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设区市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当下浮。
服务
项目成交价收费
标准说明
招
拍
挂
服
务100万元以下部分1.5%1、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要求现场公证的,公证费按有关规定另行收取,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各负担一半(或按合同约定收取)。
2、已收取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服务的,不再收取转让服务费。
101一500万元部分0.9%
501一1000万元部分0.6%
1001一3000万元部分0.4%
3001一5000万元部分0.2%
5000万元一1亿元部分0.1%
1亿元以上不收费
转
让
或
租
赁
服
务宗1000元
三、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
(一)国家储备土地交易服务费列入储备成本,不得另行收取;单位委托出让土地的交易服务费按表列标准收取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属政府行政行为,不得收费。房屋进行新建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等手续时,不得收取土地交易服务费。
(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执收单位为按规定程序批准成立的各级土地交易机构,未成立机构和没有固定场所的不得收费。各级土地交易机构按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后,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应专项用于招拍挂出让土地工作过程中所支出的相关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税票,照章纳税,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04年10月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期满后按规定重新报批。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