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文字第09400018682号
一、行政院客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加强客家语言(以下简称客语)之使用能力、鼓励全民学习,提高客语之服务品质,并落实客家文化传承之任务,特订定本会客家语言能力认证作业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客语能力,指客语之听、说、读、写能力。
三、客语能力之认证,由本会规划执行之。其中有关认证范围、认证工具、认证试务及认证行政事务,本会得委托具公信力及专业水准之学术机构办理之。
四、本会及受委托办理之学术机构,对应考人个人资料应负保密义务。
五、本认证不限国籍、族别,均可参加。
六、客语能力之认证方式分为初级、中级与高级,采笔试与口试评量,各等级之认证方式与标准,由受委托之学术机构邀集专家学者研订,并经本会同意后实施。
七、笔试与口试认证之成绩,以100分为满分;其中初级认证,笔试成绩占20分,口试成绩占80分,中级与高级认证,笔试成绩占40分,试成绩占60分,以上两项成绩合计达70分以上者为合格。
八、本认证得分区同时办理,每年办理1次为原则,必要时得增办之。
九、依本要点通过认证者,由本会发给客语能力证明。
十、本客语认证仅证明客语能力,本会无协助任何就业分发之义务。
十一、通过客语高级认证者,如欲取得担任国民中小学乡土语言教学支持工作人员之资格,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