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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移交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7 生效日期: 2004-08-17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昆政办通〔2004〕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职能移交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劳社〔2002〕10号)精神,为调整农村社会保险职能,理顺管理体制,市民政局承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已于2004年6月29日正式划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各县(市)区要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将农村社会保险职能从民政部门移交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按规定认真做好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为广大农民群众老有所养而实行的一项重要政策。各县(市)区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一工作的重要性,从大局出发,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思想稳定工作,确保农村社会保险职能顺利移交。 
  二、明确责任,切实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移交工作 
  我市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移交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积极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移交,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一)移交时间: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农保人员、基金、资产、档案等移交准备工作,确保在2004年9月30日之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职能由民政部门划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做好档案、财务及农保基金的完整移交,确保基金安全和国有资产不流失。一是做好农保档案的移交。农保档案是个人帐户的基础档案,是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永久性材料。在移交前各县(市)区农保机构务必认真清理、核对,认真造册登记,并与乡镇原始档案再次核对,确保档案完整无缺地随机构人员一起移交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各乡镇要管理好自己的农保档案,不能因机构人员的变动使农保档案的管理发生任何问题。二是做好财务以及农保基金、管理经费和固定资产的移交。对各农保机构管理的所有农保基金(包括责任金和调剂金)和从保险费中提取的管理费以及农保机构购置的档案柜、办公设备、汽车、房舍等固定资产,要随机构一并移交。为确保农保基金安全完整,各县(市)区农村社会保险职能移交前,必须由审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对农保基金进行全面审计。 
  (三)加强协作,确保移交工作按期完成。 
  农村社会保险是解除农民后顾之忧、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进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区要积极认真地做好移交工作,按先移交后理顺的原则,按期完成移交工作。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对各县(市)区的移交工作进行指导,对在移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明确责任后再进行移交。农保工作职能移交完毕后,尽快将机构、人员编制方案报市编办。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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