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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29 生效日期: 2004-07-29
发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04年6月2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ぉ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 
  二、删去第十七条第(四)项。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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