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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界定黄金矿山选矿车间第一类污染物采样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15 生效日期: 1998-07-15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办函[1998]195号
冶金工业部黄金管理局:
  你局《关于明确黄金矿山一类污染物取样点的函》(冶黄生[1998]6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黄金矿山选矿生产工艺特点,选矿厂(车间)应当按要求设计并建造尾矿库。尾矿库必须符合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要求,对选矿废水具有处理作用。尾矿库建成竣工后,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尾矿库方可视为选矿废水的车间处理设施。对选矿废水中含有的第一类污染物进行监测时,采样点设在尾矿库的出水口。
  你局应要求所属矿山加强对尾矿库的管理,尾矿库中的污染物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渗透污染。
    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
1998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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