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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煤炭装卸堆放排放粉尘收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03 生效日期: 1997-09-03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发[1997]558号

河北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煤炭装、卸、堆存排放煤粉尘收费问题的请示》(冀环办函[1997]28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了有效地控制煤炭在装卸、堆放过程中产生的煤粉尘造成的环境污染,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82]21号文)等有关规定征收排污费,并应依据国务院《征收排污着暂行办法》废气征收标准中“其他粉尘收费”标准征收煤粉尘超标排污费。
  关于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排放量的确定,对具备监测技术与条件的,按实测数据计算排放量;对不具备监测技术与条件的,可参照你省确定的煤粉尘排放系数征收排污费。

 
国家环保局
1997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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