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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海关统计资料及数据开发费转为中介服务收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9 生效日期: 2000-12-29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报请将海关统计资料及数据开发费转为服务性收费的函》(署财[2000]1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国统字[1994]371号),规定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需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及类似的信息服务机构承担的情况,为充分开发利用海关统计信息资源,更好地为社会、为企业服务,同意将海关统计资料及数据开发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中介服务收费,并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发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进行管理。

  二、海关统计资料及数据开发费转为中介服务收费后,其服务和收费行为都必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海关系统事业单位,包括其所属的服务性经济实体或统计学会等(以下简称海关系统的有关单位)实施。收费时,要按照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收费收入要依法纳税。

  三、海关系统的有关单位向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统计资料及统计数据开发服务的,其收费标准仍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海关统计资料及统计数据开发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署财[1996]602号)规定执行。需要调整收费标准时,由海关总署提出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四、由于海关统计资料及数据开发的基础工作是由各海关行政机关完成的,并且国家前期投入了一定的财政性资金,因此,海关系统的有关单位对党政领导机关提供已开发的常规数据、报表等资料,要继续严格执行免费制度;如应有关党政机关的特别要求,提供需由技术人员专门为其编制软件程序加工提取数据的,可根据占用机时和人力情况,适当收取统计数据开发工本费,统计数据开发工本费收费标准在不超过署财[1996]602号文件规定的统计数据开发费收费标准30%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另需复印统计资料的,复印费按每一页0.40一0.80元收取。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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