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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阿城市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25 生效日期: 2004-03-25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布文号: 黑价联字[2003]81号
 
阿城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我市医疗保险使用IC卡收取工本费的请示》(阿价发[2003]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的《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市在实施医疗保险IC卡管理中向参保人员收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为10元/卡。 
  二、收费单位需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实行同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暂定一年,期满后,由你局重新申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四、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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