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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贫困地区继续实施移民扶贫工程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20 生效日期: 2004-03-20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2004]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进入新世纪以来,全省实施移民扶贫工程取得了显著成效,实施移民扶贫10346户、34142人。大多数移民群众在迁入地政府的帮助下已开始摆脱贫困,有的已走上致富之路。但目前全省仍有2.15万贫困农户、近7万贫困人口居住在偏远山区。为使这部分贫困群众早日脱贫致富,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贫困地区继续实施移民扶贫工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移民扶贫的原则 
  移民扶贫应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有利于迁移群众的脱贫致富,有利于山区的开发建设,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有利于中小城镇建设,充分尊重民意,在群众自愿、选好新址、量力而行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有领导、有组织地进行。 
  确定移民对象的基本条件:一是居住在偏远山沟,通路难、通电难、饮水难的;二是25度坡以下耕地等农业资源人均占有量低,开发潜力很小,目前仍处于绝对贫困状态,即使给予扶持也难以脱贫致富的;三是社会公益事业落后,上学难、就医难、通讯难的;四是少数农户居住在深山区和自然保护区,影响山区建设总体规划,不利于生态建设的。 
  二、移民扶贫的安置 
  移民动迁户要以在村内、乡内安置为主,以建移民新村(小区)和就地就近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于动迁数量较大,土地资源有限,村内、乡内安置确有困难的,可在全县范围内统筹规划,统一安置。 
  移民安置的形式:一是经济条件较好,耕地相对宽松的地区,要以当地的优势产业为媒介,吸引移民落户,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实现移民户与当地群众共同富裕;二是有可供开发利用的“四荒”和滩涂资源的地区,可让移民户承包开发“四荒”和滩涂资源;三是通过血缘、地缘、人缘关系投亲靠友,由移民户直接同接收地区联系动迁,当地政府主动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四是结合小城镇建设,安排部分移民到中小城镇落户,从事二、三产业,逐步脱贫致富。 
  三、移民扶贫的政策 
  1.对全省19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少数民族县的移民扶贫,省、市、县三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按户计算,每个移民户补助1.2万元,其中省、市财政各补助5000元,县财政补助2000元。其他地区开展移民扶贫所需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自行安排。移民扶贫资金主要用于移民户动迁安置中的建房补助,严禁挪作他用。 
  2.凡有移民动迁计划的村组,在动迁前或动迁期间,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砍伐林木和果树。动迁户在自留地和房前屋后栽种的林木和果树,可以合理作价,重新确定所有权;栽植的零星树木经林业部门批准,可自行处理。 
  3.移民动迁户在自留山上栽植的果树、人工林,可以合法继承,也可以经村经济组织同意,进行自由转让。移民动迁户承包的人工林、天然林、蚕场、果园等,因动迁后无法经营的,可按《合同法》规定终止承包合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须根据原合同执行情况,给予合理的保护管理费后,划归所有权单位或个人经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处理好终止合同事宜,对承包期间使林木增值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4.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接收的移民动迁户的耕地、林地、口粮田、荒山荒地等,原则上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确定经营主体,及时落实管护、开发责任制,切实加强管理,搞好开发利用。对整个自然屯全部迁出的,原有超过25度坡的耕地应退耕还林还草,并由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减耕地面积,由县(市)农业税征收部门批准核减农业税。 
  5.移民动迁户与原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迁移前要一次结清。移民动迁户欠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的,可用自留山的果树、人工林等资产进行抵债,确因经济困难一时不能结清的,可作出还款计划或暂时挂帐,待其经济状况好转后偿还。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用动迁补助费抵扣移民动迁户债务。 
  6.移民动迁户需要迁移户口的,应持《移民动迁落户通知书》,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手续。教育部门依据户口变动证件办理学生转学手续。接收地除按规定收取证件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7.移民动迁户在责任田、口粮田、子女上学等方面与接收地群众享受同等待遇。经接收地乡政府依法批准,接收地乡村要及时为需要自建房屋的移民动迁户提供宅基地,移民动迁户的住宅建设要与旧村屯改造相结合,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宅基地和山坡荒地,确需占用耕地和林业用地的,须经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县级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应适当减免移民动迁户买房契税,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收费应予以减免。 
  8.各地要结合百村扶贫工程、土地整理工程、定点扶贫和科技扶贫等,给每个移民动迁户扶持一个有稳定收入的种植业、养殖业和林果业等开发项目,使移民动迁户能够尽快解决温饱问题,逐步脱贫致富。 
  9.移民动迁户迁入新址后,原居住地房屋要及时拆除,以恢复生态,防止返迁。 
  四、移民扶贫工程的组织领导 
  移民扶贫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关系全省农村社会稳定、共同富裕、实现小康的一件大事。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要成立由县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扶贫、财政、公安、土地、税务、教育、农业、林业等部门为成员的移民扶贫工程领导小组。要搞好调查,摸清底数,制定规划,分步实施;要从严掌握移民扶贫范围,不得随意扩大移民动迁面;要精心组织,认真做好移民动迁群众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要教育接收地的干部群众,把接收移民落户和帮助其脱贫致富作为应尽的义务,对迁入落户的移民要在生产生活上给予优先扶持和帮助,使他们尽快脱贫致富。 
  全省移民扶贫工程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2004-2007年,19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少数民族县每年落实移民扶贫3200户,省财政安排补助资金1600万元。省扶贫办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各级政府要指定部门具体负责移民扶贫工程,加强检查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在实施移民扶贫工程过程中,遇有重要问题,要及时报告。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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