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参字第0940057850C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教育部台参字第0940057850C号令订定发布全文7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补习及进修教育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标准所称高级中等进修学校,指国立及台湾省私立高级中等进修学校。
第3条 进修学校设校务处,置校务主任一人,襄助校长处理校务。
前项校务处得设教务、教学、注册、学生事务、生活辅导、卫生等组,其设置标准如下:
一、九班以下,设二组。
二、十班至十五班,设四组。
三、十六班以上,设五组。
第4条 进修学校除依本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置校长及校务主任外,其余员额编制规定如下:
一、教师:每班置教师二人。
二、辅导教师:每十六班以上得置辅导教师一人。
三、军训教官及护理教师:依各该相关规定配置。
四、组长:各组置组长一人。
五、干事:九班以下至多三人;十班至十五班至多五人;十六班以上至多八人。
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教师员额,得由原属学校专任教师充任;第三款军训教官及护理教师之员额,得由原属学校有关人员兼任。
进修学校有关就业实习、总务、人事、会计等业务,得由校长指派原属学校相关人员兼办之。
第5条 前条第一项第四款之组长,由专任教师或原属学校专任教师兼任。
前条第一项第五款之干事,由校长指派原属学校现职人员兼任,或依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进用之。但本标准施行前原依台湾省公立高级中等学校附设高级进修补习学校自给自足班实施要点规定设置之约雇干事,得继续留任至离职为止。
第6条 进修学校每班置导师一人,由专任教师或原属学校专任教师兼任。
第7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