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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劳社部发〔2004〕2号文件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03 生效日期: 2004-03-03
发布部门: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豫劳社养老[2004]8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03〕99号文件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离休人员原按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待遇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仍按行政人员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见表一);企业离休人员原按专业技术人员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仍按专业技术人员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见表二)。 
  表一:国家机关 
  单位:元 
  职务 
  正厅 
  副厅 
  正处 
  副处 
  正科 
  副科 
  科员及以下 
  月增加标准 
  155 
  130 
  105 
  85 
  65 
  52 
  52 
  表二:全供事业(专业技术) 
  单位:元 
  专技人员 
  正高 
  副高 
  中级 
  初级 
  月增加标准 
  135.71 
  95.71 
  61.43 
  61.43 
  二、经组织批准享受省(部)级、地(厅)级、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不含按有关规定享受单项待遇)的企业离休人员,按省(部)级185元、地(厅)级130元、县(处)级85元增资额增加基本养老金。 
  有专业技术职称,又经组织批准享受地(厅)级、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的人员,可在第一条表二的标准和本条的标准中就高选择。 
  三、离休前无职务人员按52元增资额增加基本养老金。 
  四、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五、企业离休人员,凡在按豫劳险〔1996〕7号文规定调整待遇时,原企业标准计算的待遇比按豫劳险〔1996〕7号文规定的标准高出的部分,应在历次待遇调整时逐次冲减。 
  六、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渠道支付。 
  七、凡按豫劳险〔1996〕7号文件规定审批过待遇的,此次待遇调整不再审批,直接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数据库中增加,从2003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单位可根据调整结果,打印文字材料,加章后存档备查。 
  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各级领导都非常重视,望各地严格执行政策,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本通知内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二○○四年三月三日 
 
 
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3年7月1日起,为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此次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中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标准确定。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对确有困难地区,中央财政在安排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时予以统筹考虑。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区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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