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一氧化碳排放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2-26 生效日期: 1997-02-26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局科学技术标准司
发布文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大气污染物一氧化碳标准不配套问题的函》(冀环理函[1997]5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近几年我局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了修订、补充,标准体系调整基本到位。污染物控制项目由原《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的13种增至40多种,其中综合排放标准含33种污染物。新的排放标准无论是控制项目,还是指标体系、标准值比原标准都有很大发展和更加严格。
制定排放标准应以污染治理技术为基础。对原“三废”排放标准中的个别污染物项目,根据国内现状调查认为缺乏实用治理技术的,不再制定排放标准。一氧化碳多为燃料燃烧不充分所致,直接净化一氧化碳缺乏实用技术,多从提高燃烧效率着手,以减少一氧化碳的产生。因此,在锅炉、工业炉窑等燃烧设备的国家排放标准中均规定了烟气黑度限值,要求燃料燃烧充分,从而达到减少一氧化碳排放的目的。1985年我局发布的钠铁工业、轻金属和重有色金属业国家排放标准就未规定一氧化碳排放限值。
如果需要,对国家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1982年21号)有关规定,各地可以根据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收排污费。?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