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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公立国民中学新生分发及入学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11 生效日期: 2006-01-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94]府法三字第0941392750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台北市政府 (94) 府法三字第094139275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22条;并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1条 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办理台北市(以下简称本市)公立国民中学(以下简称国民中学)新生分发及入学作业,特依国民教育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订定本办法。国民中学新生分发及入学事项,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依其它相关法规之规定。

第2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本府,并依台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委任本府教育局(以下简称教育局)执行之。

第3条 国民小学应届毕业生与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设籍本市,且非寄居身分,并有居住事实者,依据其户籍所属之划定学区分发国民中学就读。

第4条 本市国民小学应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按国民中学学区一览表分别造具当年度毕业生名册,送达所属学区之国民中学(含高中附设国中部),各国民中学应于六月二日前将新生入学卡送达各国民小学。外县市国民小学应届毕业生,应于当年七月十日以后持户口簿、国民小学毕业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径至所属学区国民中学办理报到入学或改分发入学。

第5条 国民中学新生分发作业程序如下:

一、本市各国民小学经初审查验户口簿及新生入学卡后,将新生入学卡及户口簿影本送达所属学区之国民中学。

二、各国民中学经复审后,将学生数及预估报到率回报教育局。

三、教育局依照各校提供之学生数及预估报到率,衡酌学校容量核定公布额满国民中学。

四额满国民中学将复审通知书送达各国民小学转交学生之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并请其于期限内提具足资证明文件。

五额满国民中学完成分发作业,公布分发名单,并将最后设籍日期回报教育局。

六各国民中学完成分发作业,将新生入学卡送还本市各国民小学并转发学生。

第6条 国民中学经教育局核定公告为额满学校时,其新生分发入学原则如下:

一、学生与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共同设籍于额满国民中学学区内,持有下列证明文件之一,并提供当年度一月一日至入学资格审查日前之水费及电费收据及当年度五月份之户籍誊本正本足以证明居住事实者,依设籍先后优先分发入学:

(一)入学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设籍于额满国民中学学区内,学生之二亲等内直系血亲或法定监护人于同日前持有同址坐落学区内房屋所有权状证明(以登记日期为准)。

(二)连续居住六年以上同址坐落学区内经公证之房屋租赁证明。

二、依前款规定分发后,国民中学仍有缺额时,则依设籍先后分发至额满为止,其余未受分发之学生,应改分发至邻近国民中学就读。

第7条 同一门牌号码分发额满国民中学以一人为限。但学生之兄弟姊妹或经提供学生之二亲等内直系血亲或法定监护人自有房屋所有权状、公证租赁证明或其它足资证明文件由国民中学审核后,确实有二户以上居住之事实者,不在此限。

第8条 国民中学每班学生人数以三十五人为编制原则,至多以不超过三十八人为原则。

前项人数标准,教育局得配合政策调整之。

第9条 额满国民中学完成分发后不再分发学生﹐学期中亦不受理学生转入,其转学或异动缺额应俟寒暑假期间准用第六条至第八条及第十五条额满国民中学分发入学方式办理。

第10条 学生之兄弟姊妹已就读改分发国民中学者,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得向国民中学提出申请,免迁户籍而就读该国民中学。

第11条 新生分发入学完成后,户籍始迁入学区内之学生,由国民中学核对学区受理报到或予以改分发至邻近国民中学就读。

第12条 经本市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及就学辅导委员会鉴定之身心障碍学生,由教育局依特殊教育法及相关规定安置适当国民中学就读。

第13条 少年保护个案由本府(各县市政府)社会局函介教育局分发适当国民中学就读,学期中转介不受第九条限制。

第14条 运动绩优学生之分发及入学,依台北市运动成绩优良学生进路辅导办法办理。

第15条 依派赴国外工作人员子女返国入学办法申请入学者,得依志愿选择国民中学就读。

前项人员之申请入学于当年度各国民中学公布新生名单之后始提出者,不得申请就读额满国民中学。但学生与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设籍并持有同址坐落额满国民中学学区内房屋所有权状证明者,得以外加方式分发入学。

第16条 凡持有护照及居留证者之子女及依侨生回国就学及辅导办法申请入学者,准用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17条 符合台北市原住民妇女扶助自治条例第三条规定,经本府原住民事务委员会核发证明文件者之子女,设籍在额满国民中学学区内,并有居住事实者,准用第六条规定优先分发入学。

第18条 国民中学学生之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持有本府社会局开立之当年度低收入户第0类、第一类或第二类证明,且设籍在额满国民中学学区内,并有居住事实者,准用第六条规定优先分发入学。

第19条 各国民中学(含完全中学高中部)现职编制内教职员工之子女或被监护人得优先随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就读于所服务之国民中学。

第20条 适龄国民因身心障碍依强迫入学条例申请暂缓入学或免强迫入学者,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暂缓入学:适龄国民因身心障碍、疾病、发育不良、性格或行为异常,达到不能入学之程度,得检具公立医疗机构证明,向国民中学提出暂缓入学之申请,由国民中学陈报教育局,经本市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及就学辅导委员会鉴定确有暂缓入学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暂缓入学,最长以一年为限,且国民中学应副知该区强迫入学委员会。

二、免强迫入学:适龄国民经公立医疗机构证明,确属重度智能不足者,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向该区强迫入学委员会申请准予免强迫入学。

第21条 学生应于新生报到日持国民中学新生入学卡至分发之国民中学报到;其未收到国民中学新生入学卡者,应持户口簿至分发之学校报到,并由学校直接核对分发名册受理报到。

第22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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