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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15 生效日期: 2004-10-15
发布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4]2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建委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建设方针,提高市政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与投资效益,促进项目实施与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近年来,我市组织完成了大量市政建设项目,改善了城市环境面貌,提高了综合服务功能,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但在部分项目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执行国家基建程序不规范,前期工作达不到规定深度;设计报审制度执行不力,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脱离实际、盲目攀比,超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片面追求工期进度,忽视施工现场和质量管理;方案设计变更频繁,工程投资无序膨胀等,这些问题已严重影响到我市市政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尽快解决以上问题,各区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必须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政府良好形象的高度,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增强做好市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求真务实,长抓不懈,以进一步优化完善市政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严控工程建设造价,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杜绝市政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严格程序,加强监管,规范行为 
  市政建设项目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七阶段”基建程序,按序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勘察设计(勘察、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建设准备(各类建设手续办理、现场“三通一平”等)、建设施工、竣工验收、后评估等工作环节,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市规划、建设、国土、监察、环保等有关部门须依法加强对市政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执行基建程序的工程,须及时责令工程停工和限期整改。为便于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基建手续的办理情况,各工程建设单位须按时登记填写市政建设项目基建手续办理情况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作和明确具体填写要求),该表将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估的内容之一。 
  (一)进一步加强前期工作,确保项目设计质量 
  1、加强项目前期储备工作。市政建设项目须按要求提前编制好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应组织专家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项目的评估论证结果将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决策依据。 
  2、加强设计方案审查。市政建设项目设计一般应经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中小型项目的方案设计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等部门进行会审;重大项目的方案设计应在建设、规划等部门会审的基础上,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和进行社会公示,并报请市政府批准。 
  3、精心组织工程设计。设计工作须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和“先初步设计,后施工图设计”的原则开展。为提高设计技术水平,市政建设项目应按规定进行设计招投标,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市政建设项目应从实际出发,科学确定合理的设计与建设标准,以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须符合国家建设部《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施工图设计须遵循初步设计确定的原则、标准和范围。 
  4、加强设计审批管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和审查。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确属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修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其中重大设计修改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凡未经初步设计审批、擅自开工的市政建设项目,投资部门不得拨付建设资金,相关建设责任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不得用于施工。 
  (二)进一步加强施工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1、及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工程建设须取得规划、土地使用、拆迁、施工等相关许可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 
  2、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的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大宗材料采购,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 
  3、加强建设合同管理。工程建设须依据招投标结果,依法订立各类合同,合同中必须包含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项目管理要求、价格结算依据和违约处罚等条款。 
  4、严格控制施工设计变更。凡因建设需要的设计变更,须按以下程序报批。未按以下程序报批、擅自实施的设计变更,投资部门不得认可所变更的工作量,增加的工程投资不得纳入决算,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设计变更,须经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并取得一致意见,形成正式材料后施行;在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设计变更,须在前款基础上,由建设单位上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其中,凡涉及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投资调整额大于50万元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报原初步设计批准单位审查。 
  5、认真执行施工管理各项规定,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强化文明施工,做到场容场貌整洁,环境保护有效。 
  6、加强全过程投资控制。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严格执行概算和决算审批制,推行建设投资的跟踪审计制。 
  为加强投资控制,严格执行招投标结果,工程施工执行无现场签证原则。只有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现场签证方有效,可纳入工程决算:(1)仅在发生外界特殊情况,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增加时;(2)现场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由监理等单位审定、建设单位批准; 
  (3)现场签证的一次性投资不超过5万元;超过5万元投资的现场签证,由建设单位报经投资或项目主管部门同意。 
  (三)进一步加强后期管理,执行项目验收评估制度 
  1、市政建设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建立和推行市政建设项目后评估制度。重大项目竣工并投入使用一段时期后,项目批准部门应对照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对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环境影响等方面组织进行综合评估,形成项目后评估报告。 
  三、加快改革,培育竞争,提高效益 
  1、积极推进前期工作模式的改革。重大市政建设项目在确立建设单位前,应委托前期储备专业单位超前组织开展设计工作,充分论证和完善方案设计。 
  2、积极推进建设实施方式的改革。对非经营性的市政建设项目,加快推行项目代建制;对经营性、有专门政策确定资金来源的项目,加快推行项目法人制。 
  3、积极推行市场竞争机制。项目代建单位和项目法人都要经过公开、公平竞争,利用招投标等方式确定,以进一步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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