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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山西省国有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9 生效日期: 2004-12-29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4]9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国有大中型企业: 
  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制定的《山西省国有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山西省国有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意见 
 
  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使企业真实反映资产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消化历史包袱,提升市场竞争力,解决企业虚盈实亏,短期行为和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按照加入WTO对会计信息的要求,2000年1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在2005年底前全部执行《新制度》。 
  我省从2001年开始,全省财政系统对国有企业的会计人员有计划地进行了《新制度》培训,积极宣传,努力推进,并对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资产状况及执行《新制度》对企业资产、利润、所有者权益和绩效指标的影响情况进行调查,基本摸清了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家底,测算出了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资产损失情况及消化这些损失对我省税收的影响,为《新制度》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的推广做了大量工作。为推动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新制度》,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制度》的意义 
  执行《新制度》将对国有企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新制度》的实施将把国有企业中的非真实性资产和业绩呈现出来,挤掉原来企业经营业绩中的泡沫成份,使企业的资产和业绩更接近真实情况。 
  (一)实行《新制度》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实现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充分协调,增强国有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实行《新制度》统一了所有企业的会计政策,将使国有企业的会计信息与股份有限公司等类企业的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和统一性,有利于与其他企业之间进行绩效评价。 
  (三)实行《新制度》将暴露企业经营中尚未暴露出的种种矛盾,发现企业中存在的潜亏现象,有利于及早解决矛盾。 
  (四)实行《新制度》提取资产减值准备会使企业的利润减少,将进一步增强企业的忧患意识。 
  (五)实行《新制度》使企业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有助于国有企业研究与制定政策。 
  (六)实行《新制度》将有更多的资金留给企业,可以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按以下要求积极贯彻实施《新制度》 
  (一)2004年底前,国有大中型企业应按原制度的规定对各项资产损失认真进行清理,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制度规定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对需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管理权限审批。 
  (二)2005年,国有大中型企业要进行清产核资,摸清企业在执行《新制度》以前的家底,将按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和按《新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上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对需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管理权限审批。 
  (三)2005年底前,所有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应按《新制度》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即2005前底全部执行《新制度》。 
  (四)省管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新制度》不再申报财政部门逐一批准,但要上报省国资管理部门批准。 
  (五)有关部门在考核2004年和2005年国有大中型企业业绩指标时,要考虑企业因执行《新制度》清产核资减少的利润等因素。从2006年起,按照《新制度》规定的绩效指标口径考核国有大中型企业。 
 
 
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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