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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内蒙古自治区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17 生效日期: 1999-10-17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计委
发布文号: 财综字(1999)15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保留部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批复》(内政字[1998]131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批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4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核批准,现就你区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保留公共娱乐场所《安全合格证》工本费、消防安全管理证件工本费、《工商企业监管卡》(IC卡)工本费、《食盐专营零售许可证》工本费、避雷装置安全检测费、天然矿泉水鉴定及年度检测费、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偿(补偿)收费、《测绘许可证》工本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合格证》工本费、划拨用地管理费、临时用地管理费、乡镇村企业及居民个人使用集体土地开发管理费、宜农土地开发管理费、企业资产产权登记费、税务登记工本费、《统计登记证书》工本费、《会计证》工本费、劳动用工年检证册收费。上述收费项目,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二、你区收取的旅客住宿登记簿工本费、废旧金属收购登记簿工本费、《旅客须知》工本费、旅客业治安管理费、广告审查费、发票领购簿工本费、税务登记审核验证手续费,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不宜由企业负担,应停止执行;你区收取的文化市场管理费、外进施工企业承包工程管理费,也属于不合理收费,但考虑到你区实际情况,可实行限期取消,收费期限执行到2000年底。上述收费停止执行后,开展有关工作所必需的费用,由你区通过正常经费渠道妥善解决。

  三、你区收取的烟花爆竹检测费、消防器材维修检测收费、能源检测收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费,应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并依法征税。

  四、你区收取的房地产市场管理费,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12号)的规定予以取消。

  五、请你区严格执行中发(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今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

  六、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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