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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江西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17 生效日期: 1999-10-17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计委
发布文号: 财综字(1999)16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上报我省第一批需保留的省级批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赣府文[1998]68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批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4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核批准,现就你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保留进网作业电工培训及考核费、商品交易市场注册登记工本费、证照遗失公告费、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照费、食盐零售许可证工本费、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临时占用公路收费、高等级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人防工程维护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国内外标准检索费、房地产开发企业证书工本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工程标底编制费、产权登记费。上述收费项目,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农药试验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中有关农药试验费的规定执行。
  你省收取的基本建设中小学校舍修建费应更名为地方教育附加。
  你省收取的服务行业排污费,不作为一项单独的收费项目,有关事宜请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价[1993]136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你省收取的校办企业资格认证费及年检费、电能表电费保证金、小水电及农电管理费、抢险救灾费、集体企业管理费、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评审收费、港口规费、航标代供代设代管收费、改渡建桥费(不含夜渡费)、公路规费缴(免)讫专用牌证工本费、客车铝合金线路和牌工本费、防范工程防范设备及其施工安装费、城市供水增容费、住房公积金表格工本费、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费、护林防火费、《江西省有线电视开办许可证》工本费、《江西省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许可证》工本费、有线电视系统工程质量测试验收费、专控商品附加费,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不宜由企业负担,应停止执行;你省收取的文化市场管理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费、森林病虫害防治费,也属于不合理收费,但考虑到你省实际情况,可实行限期取消,收费期限执行到2000年底。上述收费停止执行后,开展有关工作所必需的费用,由你省通过正常经费渠道妥善解决。

  三、你省收取计算机清除病毒软件盘收费、车辆技术档案收费、废物交换处置技术咨询和中介服务费、国有资产评估收费,应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并依法征税。

  四、请你省严格执行中发(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今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省人民政府审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

  五、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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