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职企字第0940011358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五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职企字第0940011358号令订定发布全文7点
壹、目的:为协助企业发展训练、奖励创新、期使训练产生扩散分享、示范带动效益,以提升企业人力素质。
贰、申请资格:依法为就业保险投保并领有公司设立、营利事业登记或商业登记证明文件之受进口损害产业、制造业或服务业 (金融服务业、流通服务业、通讯媒体服务业、医疗保健康及照顾服务业、人才培训、人力派遣及物业管理服务业、观光及运动休闲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业、设计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研发服务业、环保服务业、工程顾问服务业及其它服务业) 之企业,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
一、优质型:92年、93年连续两年本国员工人数成长或营业额成长,训练体制健全、绩效卓著之企业
二、培育型:具办训意愿及发展潜力之中小型企业;但服务业不在此规模限制。
三、企业如兼具前二项资格者应择一申请。
※企业规模参照行政院核定「中小企业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