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区、县建委,各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
为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规范室内环境质量验收,根据建设部和本市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本市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实行备案管理。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在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后,到市建委备案。
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备案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市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备案单位名录。
三、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在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备案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应提交法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以及计量认证附表;
(四)检测人员技术、岗位证书;
(五)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备案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齐全、真实、合法、有效,不得弄虚作假。
四、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企业信用系统,并予以公布。
(一)伪造试验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出具试验报告的;
(三)不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的;
(四)计量认证复检不合格的;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从市建委公布的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备案名单中选择检测单位。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建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建质[2002]581号)暂停执行。
附:北京市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备案表(略)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