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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09 生效日期: 2004-11-09
发布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4]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委、国税局、地税局和总工会拟定的《关于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企业工资总量调控和管理,完善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机制,保证职工工资得到合理提高,增加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加快富民进程,根据《劳动法》,现就促进我市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逐步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 的新型企业工资制度。逐步建立以市场化为取向、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以贯彻工资指导线为主要内容、以工资 
  集体协商为决定形式和以劳动力市场价位体系为指导的工资宏观调控新模式。 
  二、企业应尽快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工资决定机制和企业、工会对工资分配的自主决策机制,使企业职工工资水平随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而提高,工资分配更加科学、合理。 
  三、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不断完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办法。要逐步扩大实施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范围,除按有关规定限制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行业外,我市各类生产经营正常、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的企业,均可申请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效挂钩比例为 
  1:0.3~1。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自主确定挂钩形式。 
  四、凡实现利润增长且盈利的企业,原则上以市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增加职工工资;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在效益允许的前提下,可按工资指导线预警线增加职工工资;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原则上不应突破工资指导线下线。 
  五、按规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在工资指导线基准线范围内,自主确定企业工资总额。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在效益允许的前提下,可在工资指导线预警线范围内自主确定工资总额。 
  六、企业根据本意见第三、四、五条规定,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状况,自主选择工资总额增长方法。 
  七、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在国家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允许税前扣除。 
  八、实现盈利且连续3年增长而未增加职工工资的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参照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改革企业工资分配办法,尽快提高职工工资。各级工会组织应加强督查,切实维护职工报酬权益,保障职工基本生活。 
  九、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重点查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和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的违规企业,依法保障职工权益。 
  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制定企业工资总额增长方法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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