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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开发建设给予政策性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0 生效日期: 2001-03-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政办函[2001]21号
顺义区政府,市计委、市外经贸委、市规划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土房管局,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管委会: 
  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出口加工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出口加工区试点。为进一步加快出口加工区的开发建设,经市政府同意,在本市权限范围内对出口加工区的开发建设给予政策性优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出口加工区内设立并实际经营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按15%征收。经营期限在10年(含10年)以上的,从企业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二、在出口加工区内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在出口加工区内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在出口加工区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再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若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凡在2002年5月底前进入出口加工区的企业,土地转让价格将在现行价格基础上给予优惠。 
  六、进入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从其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年度起5年内免收土地使用费。 
  七、凡为出口加工区引进项目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享受顺义区政府制定的奖励政策。 
  八、如遇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时,上述政策性优惠作相应调整。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出口加工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执行,切实做好出口加工区开发建设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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