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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翔安辖区内非客运车辆载客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30 生效日期: 2004-09-30
发布部门: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翔政通[200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客运车辆载客,积极发展乡村汽车客运的意见》的精神,针对我区微型小客车(俗称"面的")、私家车、无牌无证摩托车非法载客情况日渐增多,严重冲击辖区内客运市场正常运营,且非法客运车辆未定期维修、检测,人员未培训上岗,大部分无牌无证,车辆安全性能差,存在着严重安全隐患的状况,为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营造竞争有序的客运市场,经研究决定在翔安辖区内对非法营运车辆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未取得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翔安辖区内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的属于非法客运,均系这次清理整顿的对象。 
  二、辖区内的微型小客车(俗称"面的"),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计算,使用年限不超过3年并经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达到一级车标准的现有车辆,经本人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股份制或委托经营的方式纳入翔安客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定线运营。(具体事宜可向翔安运输管理所咨询。电话:7162323) 
  三、交通、交警、公安、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职能部门将联合上路,依法开展宣传、劝导、纠正活动。凡擅自从事非法客运的微型小客车(俗称"面的")、私家车和无牌无证摩托车一经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本通告自即日起实施。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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