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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核定赣抚平原灌区非农业供水价格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1 生效日期: 2004-12-21
发布部门: 江西省发改委
发布文号: 赣发改收费字[2004]1570号
 
  根据《江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赣发改收费字[2004]405号)的有关规定,在实地调查、成本测算、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赣抚平原灌区非农业供水价格批复如下: 
  一、非农业供水价格:按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计价,具体标准为:工业供水0.22元/m3,城镇生活供水0.18元/m3,单纯用于水力发电的供水价格为水电站上网电价的24%,环境供水价格为0.03元/m3执行。 
  二、鉴于江西氨厂为支持江西农业生产所作的贡献及其面临的经营困难,特核定江西氨厂的工业用水价格为0.20元/ m3 。 
  三、上述供水价格自2005年1月1日用水起执行。请通知执收单位到我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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