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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进一步做好我省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26 生效日期: 2004-11-26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发[2004]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保障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2004年9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贯彻落实《条例》精神,推进全省经济普查各项工作依法展开,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三产业的发展状况,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于落实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提高政务工作水平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对于研究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进一步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在全省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省经济普查各项准备工作进展顺利,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工作成果。但必须充分认识到,经济普查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其涉及范围之广、参与部门之多、技术要求之高、工作难度之大,都是以往任何普查所无法比拟的。当前,我省经济普查工作中,还存在着经费落实难、人员选调难、调查对象配合难、部门协调难、数据质量保证难等诸多困难和问题,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克服和解决。 
  (三)要进一步加大对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力度。经济普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重点在市、县两级政府。各级政府要把经济普查作为今明两年政府的一项重大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关心、重视和支持普查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具体组织和协调普查工作,并对本地区经济普查工作的质量负总责,确保各项工作都能落到实处。 
  (四)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条例》重要意义的认识。《条例》是组织实施各地方、各部门经济普查工作的行政法规,为经济普查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是依法行政的主要依据。经济普查的对象、范围和方法,基本内容和标准,组织实施,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数据公布,资料整理和开发应用,经济普查表彰和处罚等方面,都要在《条例》的规定下展开。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自觉守法执法,依法开展各项工作。 
  (五)认真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条例》,把学习《条例》作为当前经济普查工作和业务学习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宣传教育,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依法开展经济普查,守法配合经济普查的氛围。 
  二、强化措施,建立制度,保障《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 
  (六)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各项工作细则,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普查工作,不得各自为政,各行其是,以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七)省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一领导全省经济普查工作,研究解决普查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经济普查的有关问题,定期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按要求开展工作。中央驻晋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对本行业、本系统进行协调组织。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大中型企业以及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也应按照效能的原则,设立普查机构,负责辖区内和本单位的普查工作。 
  市、县两级统计部门应按照上下对口的原则,成立普查常设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和农业普查等周期性普查任务。人员编制由各级编制部门负责解决。 
  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普查工作目标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应与下一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与所属有关部门应签订责任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严格考核,以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提高普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八)按照《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通知要求,最大限度地衔接和统一有关部门的单位认定标准和代码,加快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建立统计、编办、民政、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之间的资料互换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部门间相互衔接、互为补充、信息共享且能适时更新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数据库系统和经济地理信息库系统。部门之间的有关资料每季度交换一次。 
  建立经济普查年份普查与部门年检联审制度。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要在普查期间主动向当地普查机构如实、按时申报普查资料。 
  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涉及各级经费预算方面的事项,由财政部门负责协调;涉及单位名单提供和协助调查方面的事项,由编办、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涉及基本单位代码方面的事项,由质监部门负责协调。 
  山西境内的铁路、银行、保险、证券、邮政系统要做好向地方政府普查机构提供单位名单,报送财务核算资料,协助地方政府普查机构做好本系统普查等工作。军队、武警系统也要按照有关要求,在认真完成本系统经济普查工作的同时,协助地方政府搞好普查工作。 
  各级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坚持全省普查工作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树立全省一盘棋思想,做好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及时与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各有关部门也要主动配合统计部门和普查机构的工作,充分发挥部门管理优势,共同把普查工作做好。 
  (九)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国经普办字〔2004〕29号)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将普查经费列入预算,经费预算要保证开展工作的基本需要,按时拨付,足额到位。要严格执行曾培炎副总理讲话要求,没有列入预算的要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安排资金。预算经费不足的要根据工作需要予以追加,决不能因经费问题影响普查工作。对因经费落实不力而影响全省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市人民政府在确保市级经费足额到位的基础上,要做好所属县(市、区)普查经费的督促落实工作。应根据普查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各县(市、区)专项经费的最低额度和基层普查员生活补助和工资的最低标准,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资金保障。 
  (十)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做好普查人员的选调工作。按照行政调配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从社会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基层普查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由各级普查办公室支付,并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各级政府普查机构要采取措施,动员和招募经济普查社会志愿者加入普查工作队伍,广泛组织在校大中专学生和待业学生参加经济普查社会实践;各大中专院校要积极配合此次普查,将组织动员学生参加经济普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实践活动来抓。有志于从事经济普查工作的社会志愿者,可向当地普查机构提出申请,由普查机构统一进行培训,并安排入户调查工作。普查工作结束后,对参与普查工作的大中专学生和社会志愿者要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作为今后就业等方面的资历证明。 
  (十一)各级普查机构要切实做好人员培训工作。按照逐级培训的原则,各级普查机构统一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结束后必须进行考试,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普查指导员证或普查员证。普查员负责组织指导经济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为了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对于没有取得培训考试合格证的人员,不得参与普查业务工作。 
  (十二)各级普查机构和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全省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要充分利用《条例》所赋予的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等权力,依法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确保各项调查任务的圆满完成。 
  (十三)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工作人员要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条例》,做到依法普查,文明普查,文明执法。要依照《统计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执行经济普查任务时,要主动出示证件。 
  (十四)各级政府和宣传部门要结合《条例》的宣传,加大普查宣传工作的力度,为经济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普查宣传活动应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通过宣传,使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更加重视普查工作;通过宣传,教育广大普查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经济普查,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者的商业秘密;通过宣传,使每位调查对象都明确,按时、如实报送普查资料是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乃至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均属违法行为;通过宣传,使每位普查对象都明确,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工商、税务等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以消除普查对象的顾虑,提高普查数据质量。 
  省、市、县各级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宣传主渠道的作用,按照《条例》和中宣部有关文件通知要求,采取举办专栏、专家访谈、专题报道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大宣传力度,要作为各级政府向社会发布公益广告的任务来完成。特别是在今年12月普查宣传月期间,各级媒体要拿出黄金时段和黄金版面,无偿播发或刊登经济普查公益广告和宣传资料,在全省掀起经济普查宣传工作高潮。 
  各级普查机构要制订宣传工作计划,确保每个阶段的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和群众自治组织要广泛开展户外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户外公益广告宣传牌、宣传栏、板报、传单、标语、横幅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娱乐活动等各种形式,进行深入细致的宣传,在主要街道、人口集中的场所和居民社区营造浓厚的经济普查宣传氛围。各级城管、工商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经济普查宣传工作,为户外宣传提供便利。要通过深入发动,真正使我省的经济普查做到家喻户晓,取得社会各方面的理解、支持、配合。 
  (十五)各地区、各部门都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紧紧围绕普查数据质量开展各项工作。要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对普查数据质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控,把质量控制贯穿于普查过程的始终。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做到职责清晰,分工明确,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都能落到实处。要针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经济普查工作通报制度。各级普查机构要制定质量控制预案,对质量控制各环节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事先防范。 
  三、加强行政执法和检查监督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 
  (十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要认真遵守《统计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不能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如果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要依据《统计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十七)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将经济普查的监督检查列入工作日程,及时查处行政人员和有关负责人、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行为。省监察委员会和省统计局要制定下发有关制止在经济普查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办法。建立经济普查责任追究制度,对未完成目标责任制任务,或普查数据质量出现重大问题,并引起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八)各级政府普查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省统计局要制定下发《山西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执法检查规定》,各级统计部门应充实加强统计执法力量,各级普查机构应配备专门的经济普查执法检查人员,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为全省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 
  (十九)经济普查对象要积极配合做好经济普查工作。经济普查对象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或者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或者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由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据《条例》规定给予严厉处罚。 
  (二十)全省县级以上经济普查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二十一)普查工作结束后,要进行工作总结和表彰。对在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普查机构和人员,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市、县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省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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