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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向毛里塔尼亚国家卫生中心派遣医务人员的换文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11-02 生效日期: 1981-11-10
发布部门: 毛里塔尼亚
发布文号:
  (一)我方去文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卫生、社会事务部长 
  迪亚加纳·尤索夫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为了加强中、毛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医疗卫生方面的合作关系,根据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日至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九日两年期间,派遣八名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厨师和翻译各一名),作为中国医疗队的组成部分——中国医疗队卫生技术组赴毛里塔尼亚国家卫生中心工作。同时,毛里塔尼亚政府将派遣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到该卫生中心工作,并由中方卫生技术人员通过工作实践帮助他们掌握必要的技术。为了加快培训,毛方现有人员应相对稳定。 
  二、中方卫生技术人员往返毛里塔尼亚和中国的旅费以及他们在毛里塔尼亚工作期间的工资、生活费、住房、交通工具和交通费用等有关事宜,均按中、毛两国政府于一九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在努瓦克肖特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毛里塔尼亚工作的议定书”的有关条文办理。 
  三、中方卫生技术人员在毛里塔尼亚工作期间所需的各种仪器、器材和试剂等,均由毛里塔尼亚政府提供。如毛方供应上述物品确有困难时,中方可无偿补供部分。 
  上述如蒙阁下复函确认,则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作为上述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毛里塔尼亚工作的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塔尼亚 
伊斯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赵 源 
(签字)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日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大使先生 
  阁下: 
  继阁下十一月二日来函(NO.05/81/CE)之后,我荣幸地确认,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同意贵国派遣技术组赴国家卫生中心工作,其条件和方式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编者) 
  根据中毛两国政府一九八○年六月二十七日签订的议定书,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制定上述条款,并一致贯彻执行。 
  顺致崇高的敬意。 
 
 
迪亚加纳·尤索夫博士 
(签字盖章)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于努瓦克肖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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