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居留许可收费项目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9 生效日期: 2004-11-19
发布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大财综[2004]441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物价局,市公安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居留许可收费项目的复函>》(辽财综[2004]54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居留许可收费项目的复函》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居留许可收费项目的复函》 
 
 
辽财综[2004]543号 
 
省公安厅,各市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居留许可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O04]6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居留许可收费项目的复函 
 
 
财综[2004)60号 
 
公安部: 
  你部《关于申请<外国人居留许可>收费立项和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4]43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对外国入申请居留许可适当收费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国对外国人在中国居留许可管理工作,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设有出入境管理专门机构的地市公安机关按规定在为外国人办理外国入居留许可时收取外国人居留许可收费。原《外国人居留证》和《外国人临时居留证》收费项目同时废止。 
  二、外国人居留许可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核定。 
  三、执收单位收取外国人居留许可收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外国人居留许可收费收入按20:80比例,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成。 
  五、外国人居留许可收费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执收单位在收取外国人居留许可收费收入的当日,按上述分成比例,将收入分别就地缴入中央和地方金库。外国人居留许可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10款“公安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其中,属于上缴中央财政的部分,“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写“中央金库”;属于上缴地方财政的部分,“财政机关”栏填写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级次”栏按收入的隶属关系分别填写“省级”、“市级”或“县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地方同级金库。有关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六、你部印制《外国人居留许可》证书时,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或公平议标等方式选择生产单位,加强成本核算和监督管理,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同时,努力降低印制成本。 
  七、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按规定将收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同时,加强内部经费管理,严格经费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九月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