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价费[2004]347号
芜湖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 们《关于我市县乡公路及设施挖掘、损坏赔 偿 收 费 问 题 的 请 示》(芜 价 行 费 〔2004〕144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路、公路设施的占用、挖掘、损坏赔偿收费有关问题的函》(皖价费[2000]371号)中所附的各项收费,是按照国、省道建设、修复费用核定的,仅适用于国、省道。
二、你市县乡公路及其设施占用、挖掘、损坏赔偿确需收费的,可由你市物价局、财政局在上述省定的国、省收费标准的 50%以内核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