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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县乡公路及设施挖掘、损坏赔偿收费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6 生效日期: 2004-11-16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布文号: 皖价费[2004]347号

芜湖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 们《关于我市县乡公路及设施挖掘、损坏赔 偿 收 费 问 题 的 请 示》(芜 价 行 费 〔2004〕144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路、公路设施的占用、挖掘、损坏赔偿收费有关问题的函》(皖价费[2000]371号)中所附的各项收费,是按照国、省道建设、修复费用核定的,仅适用于国、省道。 
  二、你市县乡公路及其设施占用、挖掘、损坏赔偿确需收费的,可由你市物价局、财政局在上述省定的国、省收费标准的 50%以内核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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