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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静海热电厂热力销售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0 生效日期: 2004-11-10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价商[2004]472号
静海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静海热电厂集中供热价格的请示》(静价[2004]33号)收悉。鉴于近年来煤炭等能源及原材料价格上涨,造成供热成本上升。为缓解供热企业经营困难,保证冬季正常供热,经研究,现就调整静海热电厂热力销售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每采暖季居民住宅供热价格由现行供热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元调整为15.90元;公建单位供热价格由现行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元调整为21元;商用单位供热价格由现行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调整为24元。 
  二、供工业生产用蒸汽价格由现行每吨65元调整为85元。 
  三、上述规定自2004年采暖季起开始施行。 
 
 
天津市物价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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