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商[2004]472号
静海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静海热电厂集中供热价格的请示》(静价[2004]33号)收悉。鉴于近年来煤炭等能源及原材料价格上涨,造成供热成本上升。为缓解供热企业经营困难,保证冬季正常供热,经研究,现就调整静海热电厂热力销售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每采暖季居民住宅供热价格由现行供热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元调整为15.90元;公建单位供热价格由现行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元调整为21元;商用单位供热价格由现行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调整为24元。
二、供工业生产用蒸汽价格由现行每吨65元调整为85元。
三、上述规定自2004年采暖季起开始施行。
天津市物价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