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08 生效日期: 2004-11-08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4]9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1998年以来,我市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积极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在实施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近年来我市粮食生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粮食供求形势发生了新变化,在保护农民利益、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粮食流通市场体系、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等方面,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精神,按照有利于粮食生产、有利于种粮农民增收、有利于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的原则,进一步推进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一、总体目标 
  (一)我市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按照国务院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粮食购销市场化机制,实现粮食市场主体多元化;切实转变和加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职能;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造血功能,实现购销企业与加工企业的联合重组,组建国有控股的粮油集团公司,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积极稳妥推进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确保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加强宏观调控,建立粮食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逐步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符合我市实际的粮食流通体制,确保我市粮食安全。 
  二、主要措施 
  (二)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每个区县(自治县、市)可以组建1个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公司。对承担中央、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推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国有粮食加工企业的联合重组,以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经过改组后的骨干粮食企业,作为政府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已经改制的粮食加工企业,要进一步规范完善。已经实现了购销、加工业务整合的企业,也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对偏远、小型、粮食购销量少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实行改组改造、兼并、出租、出售、转制、关闭。 
  (三)改革国有粮食企业的劳动用工、干部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妥善分流安置职工。企业要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内部管理岗位实行聘任制,公开选聘,竞争上岗。按照按劳分配为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企业可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企业经济效益决定职工工资水平,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适当拉开收入差距。改革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根据业绩和贡献确定经营者的劳动报酬,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各级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切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富余职工的安置,要通过企业改革发展,延长产业链,增加就业机会等办法来统筹解决。对确实不能安排工作岗位的职工,要依法制定分流安置方案,落实所需安置资金,按政策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完善社会保险手续,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改制中要妥善解决职工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对改革中涉及到的有关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等问题,按照国家和我市的现行政策规定办理,所需经费可从改制成本中提取。粮食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粮食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各地要认真总结粮改以来职工分流安置的经验,对市里补贴的安置职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巩固改革成果。 
  (四)创新经营方式,实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加工企业的联合重组、优势互补。粮食购销企业要与有条件的粮食加工企业实施联合重组,联合重组的形式分为紧密型与松散型两种。紧密型是以产权为纽带,把粮食购销企业与加工企业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改组成为股份制骨干粮食企业;松散型是以利益为驱动,通过利益分配与共享,使购销企业和加工企业实行联营。通过联合重组,增强企业造血功能,使原粮通过加工环节增加附加值,改变购销企业买原粮、卖原粮的粗放型经营方式,改变加工企业规模小、设施陈旧、技术落后、缺乏原料和信贷支持的被动局面。盘活存量资产,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五)加快市粮食局直属企业的改革步伐,组建集团公司。按照职能分工和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转变经营机制、创新管理模式、建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发展长效机制的思路,通过资产划转等形式,将市粮食局直属企业进行重组,组建为集粮油购销、储存、加工、投资贸易于一体的重庆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渝粮集团),实行国有控股,按照《公司》运行。在确保储备粮食安全和有利于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兼并、入股、联营等多种形式,吸收经过改制重组,资产状况较好,经营机制较活的区县(自治县、市)骨干粮食企业加入集团公司,形成若干子公司。通过创造条件上市,从资本市场筹集资本金,改善企业资本结构,提高企业的经营能力。也可在国家政策范围内,通过其他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社会法人及自然人入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优化企业资产结构。要逐步构建全市性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作为市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主要载体,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形势,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在粮食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 
  (六)实施“两头延伸”,发展粮油产业化经营。经过联合重组的市粮油集团公司与区县(自治县、市)骨干粮食企业,要发挥集团优势和龙头作用,实施“两头延伸”:一头向粮食种植和订单收购延伸。在农业部门、乡镇政府和农户的支持配合下,在粮食主产地区建立一批区域化、专业化、规模化的优质水稻、油菜籽基地,以市场适销为标准,逐步扩大优质粮油品种生产,尽量多地掌握优质粮源。积极开展订单收购,与农民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主动介入粮食生产,加强对订单农户的技术指导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提高订单履约率。一头向粮食加工和市场销售延伸。实施粮油的深度开发和精度加工,加快粮油加工技术和设备的升级换代,提升粮油加工工艺水平。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粮食仓储、运输、营销网络等设施,大力发展社会化的粮油储运体系,积极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以我市知名粮油品牌为龙头,生产加工更多符合市场需求的粮油商品,努力提高我市粮油商品的品位和档次,增加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要大力发展粮油产业化经营,建立公司+基地+农户,贸、工、农、科相结合的经营模式,形成产、购、储、加、销一条龙的粮油产业链,建立起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七)健全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粮食市场体系。我市已在2002年初放开了粮食收购市场和收购价格。要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发展和规范多种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国发〔2004〕17号文件精神,健全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同时充分发挥价格的导向作用,当粮食供求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证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利益,必要时可由市政府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实行宏观调控。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继续办好农村集市贸易,加强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提升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取消粮食运输凭证制度和粮食准运证制度,严禁各种形式的粮食区域性封锁。 
  (八)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依法规范粮食流通市场,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粮食经营者的监管,强化对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的管理,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要加强对非国有粮食企业的服务和监管,依法保障非国有粮食企业的权益,指导、帮助和扶持有条件的非国有粮食企业发展壮大,充分发挥其在搞活粮食流通、保证市场供应中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要依法严格规范其经营活动,引导他们合法经营。 
  要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既要坚持多渠道经营,又要严格资质标准。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督,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要进行定期审核。 
  要强化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的管理。从事粮食批发和零售的企业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由市政府根据粮食供求状况,规定市内粮食批发商、成品粮加工企业、连锁超市等粮食经营企业在正常情况下的最高库存量或最低库存量,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采取控制批发企业的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的批零差率等措施,稳定粮食市场价格。 
  要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力度。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批发、零售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定期如实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必须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也不得压级压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依法取缔违法经营,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质检、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卫生检验监督,保护粮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九)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我市粮食安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稳定基本农田面积,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市财力情况,认真抓好对种粮农民直补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促进粮食增产和种粮农民增收。市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粮食直补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并加强直补资金管理,严禁截留、挪用。按照国务院“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建立市级粮食储备制度,缺粮区县(自治县、市)和部分主产区县(自治县、市)根据自己的情况,也可建立粮食储备制度,健全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和调控机制。按照中央和省级政府粮食事权划分,健全和完善中央和省级粮食储备制度和调控机制。当局部地区出现粮食供给短缺或农民“卖粮难”时,主要通过销售或收购地方储备粮等方式进行调节;当较大范围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或农民“卖粮难”时,报请中央通过销售或收购中央储备粮等方式进行调控。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制定粮食应急保障预案,完善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监测预警机制。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增加市场供应,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绝不允许逆向操作。渝粮集团和经过改革重组的各区县(自治县、市)粮食公司,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仓储运输设施优势和所享受的国家有关优惠政策,面向市场,转换机制,主动服务,继续发挥粮食流通的主渠道作用。在政府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需要时,必须服从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在政府的调控下,保证粮食收得进、管得好、调得出。在交通方便和粮食消费集中的地区,要采取国有独资或控股的形式,直接掌握一批粮食储备企业,作为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重要力量;在主城区和各区县(自治县、市)重点城镇,要采取国有控股或参股的形式,重点掌握一部分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连锁经营企业,保障国家宏观调控的成品粮食供应需要,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十)进一步转变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监督和执法的职责。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稳定和加强本级政府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合理定编,切实解决粮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问题。本着精简、高效、务实的原则,不断加强粮食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加大对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粮食流通市场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职能。继续做好军粮和贫困地区、水库地区、灾民口粮的供应工作,确保供应及时,质量合格。要实行政企分开,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经营的主体,规范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需要时,国家指定的粮食企业接受政府的委托,承担粮食政策性业务;经营政策性业务产生的亏损,由财政给予补贴;经营政策性业务发生的盈利,上缴财政部门。今后,粮油经营活动应由粮食企业承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是做好对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执法工作,做好对全社会粮食行业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努力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良好发展环境。 
  (十一)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国家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地方政府为调控当地粮食市场供求所需资金,在落实相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的前提下,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同时,对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本着国有资产不流失、银行债务不悬空的原则,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企业重组中信贷关系与债权债务的落实给予支持。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 
  三、配套政策 
  (十二)规范处理历史财务挂账,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为企业改革发展创造条件。 
  对1992年3月31日以前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市里已经按规定消化完毕。凡尚未消化完毕或者将未消化部分纳入了新挂账的,由区县(自治县、市)按原规定落实消化责任,限期消化完毕。 
  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经清理认定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本金的消化,市政府决定再延长过渡期5年(2004至2008年),按规定剔除新老挂账重复金额后,5年内新增粮食财务挂账的利息,继续按照现行政策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按现行财政体制应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两级财政负担的利息,纳入同级预算解决,不得挤占粮食风险基金。财力较好、有条件开始消化本金的区县(自治县、市),可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与市财政签订责任书,明确消化计划。在5年过渡期限内,从区县(自治县、市)开始消化本金的年度起,中央财政将全额负担利息。 
  对1998年6月1日到放开收购价格和市场,实行市场化改革之前新发生的亏损,由市政府组织,市审计局牵头会同粮食、财政、农发行进行清理审计,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解决。待审计后,经市政府认定,连同其他政策性挂账一起,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区县(自治县、市)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消化本金和支付利息。 
  政策性之外的各类亏损挂账要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结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同形式,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和还本付息来源。对企业已经剥离的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发展能力。对粮食加工企业过去形成的金融性债务,由当地政府协调,进行债务重组,按有关规定予以减免或核销,以减轻企业包袱。 
  (十三)为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根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国有粮食企业在改革中可享受以下政策: 
  粮食企业行政划拨的土地经批准改变为出让土地的,原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按15%的比例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可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增值收益,可用于安置职工或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企业行政划拨的土地经批准改变为商业、居住、房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的,应当交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示,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其土地出让金应按规定由受让方向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缴纳。 
  在2007年底前,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3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应优先留给粮食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粮食企业公有住房的出售款,在按照规定建立公共维修基金后,全部返还粮食企业,用于粮食企业改革发展。 
  粮食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土地房屋未办理权属登记且不能提交权属证明文件的,应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规划,且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房屋安全规范的,可向权属登记机关提出公告申请,公告无异议后,再到登记机关依法申办土地房屋权属手续,并依照规定减免有关手续费用。 
  国有粮食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统筹考虑,采取多渠道方式筹集。除按以上优惠政策解决部分外,市可在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额度内,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购销企业(含军粮供应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面的支出。区县(自治县、市)财政也要安排一定数额的补助资金进行配套。企业在改制时也可从国有净资产中提取部分解决。粮食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用自筹资金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费,可以纳入企业的当期损益。 
  (十四)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享受农业综合开发、优质特色农产品开发、农业新技术推广、农业产业化等专项资金补助政策。对于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发展优质粮油基地过程中,用于帮助农民进行新品种改良和推广、技术培训、购买农药化肥等方面的投入,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助。 
  (十五)进一步扶持一批市场前景好的国有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对于粮食企业的新、扩建和技术改造资金,可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办法解决。 
  (十六)国家和地方各级储备轮换粮食,可根据市场作价、效益兼顾、就近交易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联合重组后粮食企业的加工原料需要。 
  四、组织领导 
  (十七)完善粮食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要按照中央和市的要求,对发展当地粮食生产、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管好区县(自治县、市)粮食储备、规范粮食市场秩序、加强对本地粮食企业的调控、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等工作全面负责。 
  (十八)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我市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问题的方针政策,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所采取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保障社会粮食安全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搞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按照市政府的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准确把握政策,制定周密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切实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支持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十九)各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市政府出台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积极支持粮食企业的改革发展,共同搞好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 
  (二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精心组织实施。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企业改革的总体方案,抓好改革试点工作,树立典型,总结经验,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任务的完成。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