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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国营林场在所经营的林地内建护林哨、开林业公路、盖办公楼是否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请示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2-25 生效日期: 1992-02-25
发布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营林场在所经营的林地内建护林哨、开林业公路、盖办公楼是否应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请示》(闽土法函(1991)01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凡建设用地的审批应一律按《土地管理法》执行。《森林法实施细则》第 条关于林地内修筑道路或其他工作设施,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的规定,不能理解为审批用地的规定。因此,使用林地的审批,应按《森林法》第 十五条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二、为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合理使用土地,用地单位在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等活动,若改变了原有土地的性质和用途,应先办理用地手续。因此,在林地上建护林哨、公路、盖办公楼等永久性设施,也应办理用地手续。

  三、原则同意你局法规处的两条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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