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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蓟县旅游景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01 生效日期: 2004-11-01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价费[2004]465号
 
 
 
蓟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蓟县旅游景区停车收费标准的请示》(蓟价字[2004]2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蓟县旅游景区停车场收费标准:小型车(10座以下)每辆每次由3元调整为5元;中型车(11-20座)每辆每次由5元调整为8元;大型车(21座以上)每辆每次由5元调整为10元。存车收费均以每次计算,不分时间长短。 
  二、停车场收费为经营性收费,收费单位收费时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三、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和游客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接此通知后,请你局通知收费单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五、本规定自2004年11月10日起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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