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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客家委员会推动客语生活学校督导评核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30 生效日期: 2004-12-3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客会文字第0930011198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客家委员会客会文字第0930011198号函订定发布全文6点

一、行政院客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落实客语生活学校督导考核工作,提升执行成效,特依行政院客家委员会推动客语生活学校补助作业要点﹙以下简称本作业要点﹚第十四点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适用对象为公私立国民中、小学、幼儿园及托儿所(以下统称受补助学校)。

三、管制与追踪:

(一)本会于核定补助后,以直辖市教育局、县市政府为单位,于每年七月底前,汇整受补助学校之执行情形,送本会核办。

(二)受补助学校应照核定计画切实执行。如有变更计画项目、执行期间及进度时之情事,应填具推动客语生活学校补助计画变更申请表(格式如附件一)详述理由,报本会核准。

四、访查与督导:

﹙一﹚本会得视实际需要,派员实地访查或邀请受补助学校到本会说明。

﹙二﹚访查人员由本会文教处指派专人或会同当地教育(或社政)主管机关人员担任。

﹙三﹚访查人员应填写访查纪录表(如附件二),于访查结束后一周内陈核。

﹙四﹚访查事项如下:

1.计画是否按照预定目标、进度执行。

2.已有执行成果,与预期效益是否符合。

3.执行过程中是否有困难需协助解决。

4.相关资料是否于适当位置标明「行政院客家委员会辅导或补助」等字样。

5.是否已建立完整补助案件档案资料备查。

6.是否以公开发表计画之方式展示成果。

7.经费是否按照本会核定项目核实支用。

8.支出原始凭证是否依照本会规定办理。

9.县(市)政府及师生、社区人士是否参与本计画。

五、奖惩:

(一)计画执行绩效优良之受补助学校,本会得不定期予以表扬,并纳入下年度本会推动客语生活学校补助计画核定补助额度之参考。

(二)受补助学校于计画完成后,经评估绩效卓著者,本会将建请教育(或社政)主管机关表扬或叙奖。

(三)若工作进度已严重落后,明显无法于申请年度完成者,本会得取消补助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拨付款项。

六、本要点陈奉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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