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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村小型农用车辆收费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16 生效日期: 2004-09-16
发布部门: 湖北省
发布文号: 鄂价费[2004]217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改善农村经济环境,促进农村运输市场发展,搞活农村物流,促进农民增收,减轻农民负担,有效制止乱收费行为,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现将加强和规范对涉及农村、农民农用车辆收费管理的规定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对涉及农村、农民的农用车辆(指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简称农用车辆,下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自立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改变收费对象收费。 
  二、涉及农用车辆收费的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农用车辆服务农村的特殊性,对既从事农田和农业作业又从事运输的农用车辆,在其从事农田和农业作业的期间免收相关费用。现行规定的涉及农用车辆的收费中,凡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一律按低限征收。 
  三、对农用车主加入农机安全协会、驾驶员协会、个体工商户协会等社团组织,必须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其入会并收取会费。各级农机、交通、公安部门一律不准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检验或驾驶员考试发证及审验时代收会费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或者推销商品。未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变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涉及农用车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也必须坚持农民自愿有偿的原则,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强制服务并收费。 
  四、涉及农用车辆收费的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规范收费行为。收费前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收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对收费开据票据不规范、收费不开票、捆绑收费、搭车收费、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要坚决制止。 
  五、各地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纪律。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并要严肃查处,除全额清退或收缴违法所得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报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对重大的乱收费案件或整改不力的,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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