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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02 生效日期: 2004-08-02
发布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成办发[2004]13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已经2004年6月24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日 
 
 
成都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应对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或者可能异常波动等价格异动事件,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一)紧急状态。是指价格异动的商品品种不多,波及的范围较小,波动幅度不大,市场秩序出现混乱迹象,人们的购买心理已发生明显变化,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轻微影响,如果不加以控制则有可能继续恶化。 
  (二)特急状态。是指价格异动品种较多,波及的范围较广,波动的幅度较大,市场秩序开始混乱,人们产生恐慌心理,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第三条   应对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工作原则: 
  (一)快速反应原则。出现价格异动时,必须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第一时间作出预警,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第一时间采取措施。 
  (二)综合调控原则。针对价格异动事件的不同情况,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调节市场,平抑价格。 
  (三)分级负责原则。当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发生在某个区(市)县范围内时,主要由当地政府负责处置,市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当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发生在市内3个区(市)县以上范围时,由市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指挥,相关区(市)县政府负责具体处置。当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是全国性的,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实施。 
  (四)部门分工和联动原则。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对工作。同时,各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努力形成信息共享、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五)依法行政原则。在应对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出台干预措施、动用价格调节基金、财政补贴、规费减免、储备物资,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查处价格违法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成都市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价格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物价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计委、公安局、财政局、贸粮局、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粮食局等部门负责同志。 

    第五条   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物价局局长担任,市物价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 

    第六条   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启动和实施价格预警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 
  (二)根据市场价格形势,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认定价格异动事件状态,建议省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三)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统一调配价格异动应急资源; 
  (四)统一部署指挥区(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 
  (五)建议省政府采取有关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六)建议市政府采用宏观调控措施,平抑物价,稳定市场。 
  (七)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价格信息的收集与传递;价格走势的预测与分析以及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判断价格异动事件警情级别。 
  (二)负责起草、拟定具体工作方案、各类文件及各类材料;提出政策建议。 
  (三)负责联络、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召开相关会议;组织对外宣传;及时上传下达;督促决策落实及反馈决策执行情况。 

    第八条   部门职责: 
  (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预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价格异动情况进行监测、预测和分析,及时向市政府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预警和应急意见,组织实施各项应急措施,查处价格违法案件。 
  (二)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垄断货源、哄抬物价、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严重违法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聚众滋事、囤积居奇等违法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 
  (四)质监部门负责查处制假售假、计量违法行为,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食品药品质量,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食品药品价格监督检查。 
  (六)宣传部门负责宣传报道的组织领导,加强舆论监督,运用舆论手段引导市场价格行为。 
  (七)计划、贸粮、财政、价格、粮食等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负责价格调控基金、粮食风险基金和储备物资等的具体动用工作。 
  (八)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做好组织生产、供应、销售等工作,保证市场供应。 

    第九条   应急工作制度: 
  (一)信息通报制度。各有关部门在发现价格异动诱发因素或价格异动事件时,特别是发现重大自然灾害、疫情、事故、群体性事件时,应迅速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也应将价格异动信息和应急工作情况向有关部门、单位和本系统进行通报或反馈。 
  (二)应急资源调配制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价格异动事件的警情级别,明确各成员单位承担的应急任务、应该采取的应急措施以及所应提供的人、财、物等应急资源,并视具体情况统一调配各成员单位提供的应急资源。 
  (三)价格异动事件专报制度。根据价格异动事件的情况,建立相应的分级专报机制。紧急状态实行24小时一报;特急状态实行12小时一报。专报机制启动后,各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报告。 
  (四)应急值班制度。根据价格异动事件的不同情况,实行紧急状态和特急状态二级值班制度。 
  (五)干预措施的特别审批制度。出现紧急状态和特急状态的价格异常波动且需要采取干预措施时,及时提出干预措施方案,逐级上报上一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条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所有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价格异常波动涉密内容。 

    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政府均应成立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机构。 
 
 
第三章 各类预案 
 

    第十二条   紧急状态预案: 
  (一)事发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或发现价格异动事件时,立即组织监控、秘书、联络等职能小组人员各就各位,迅速掌握情况,分析判断事态,提出应急措施意见,及时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事发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迅速召集领导小组成员,紧急召开价格异动应急工作会议,通报价格异动情况,认定价格异动状态,明确各成员单位的任务、应该采取的措施以及所应提供的人、财、物等应急资源,作出启动应急工作预案的决策。 
  (三)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及应急工作预案规定的分工原则、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头运行。 
  (四)事发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价格异动信息和应急工作情况向邻近地区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同时,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汇总分析后向各区(市)县价格系统通报,并派出工作组到事发地开展应急工作指导。 
  (五)事发地迅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公告,公布重申有关价格法法规政策,重申对价格违法行为即将采取的措施;提醒经营者要加强自律,遵纪守法;告诫违法经营者立即停止并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告知广大消费者保持冷静,不要盲目跟风,并举报违法经营者。 
  (六)事发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迅速派出检查组开展检查,对趁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经营者,要依法处理,从重处罚,并选择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形成震慑警示的高压态势,防止价格异动扩大、蔓延;对不构成价格违法的,给予提醒、告诫,防止跟风、推波助澜。要充分发挥12358电话的作用,认真受理价格投诉举报,帮助群众排忧解难,消除各种价格隐患,确保市场稳定。 
  (七)启动一天一报的价格异动事件专报制度。事发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每天下午4:30前,将当天商品(服务)价格异动情况、异动原因、今后价格走势预测及对策建议等向当地政府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八)启动紧急状态值班制度。事发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安排足够人员值班,监测市场价格,接听价格举报。如遇特急情况,则启动特急状态级值班制度。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安排相关人员值班,及时跟踪事发地的事态发展。 
  (九)事发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状态维持、解除或升级的决策,并相应部署好各方面应对准备工作。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特急状态预案:出现特急状态价格异动,除采取第十二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启动价格异动事件半天一报机制。事发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每天上午11:00和下午4:30将当天有关商品(服务)价格异动情况、价格异动原因及价格走势预测等情况向当地政府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使用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建立的报送市政府领导专门材料的“绿色通道”及时请示、报告市政府领导有关事项,并同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 
  (二)启动特急状态值班制度。事发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安排足够人员值班,实时监控市场价格情况,实时接听价格举报电话;在8小时以外安排专人值班,通过电话录音、网上监测等形式,接听价格举报电话,监控市场价格情况。如遇特急情况,则启动24小时值班制度,监测、受理价格投诉,及时把握市场价格动态。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也启动特急状态值班制度,密切关注警情地的事态发展,掌握全市市场价格动态。 
  (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经请示同级政府批准,动用价格调控基金、粮食风险基金、储备物资等,调节供求,平抑价格。 
  (四)通过市人民政府在全市范围内调配物资,调节供求,平抑价格。 
  (五)启用干预措施的特别审批制度,建议省人民政府对事发地部分价格采取调价备案制度、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请报告制度等干预措施。 
  (六)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价格异动状态维护、解除或降级的决策,并相应部署好各方面应对准备工作。 
 
 
第四章 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事件结束后,各区(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总结经验教训,修改、完善应急工作预案。 

    第十五条   对下列有突出表现、作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第一时间报告价格异动并采取措施的; 
  (四)其他有突出贡献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实施价格异动事件应急措施的; 
  (二)虚报、瞒报情况的; 
  (三)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秘密的; 
  (四)违抗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或提供应急资源的; 
  (五)不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六)对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预案由成都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预案自2004年8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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