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价商[2004]171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化肥价格监管措施促进化肥产销的通知》(浙价电[2004]33号)精神,现就调整化肥价格监管措施促进化肥产销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化肥出厂价格,停止执行以4月20日实际出厂价格为上限或最高限价的规定。杭州龙山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氯化铵(含氮量≥23.5%,编织袋包装)及其他化肥生产企业生产的碳铵、复合肥、过磷酸钙等化肥出厂价格,改为实行调价备案制度进行监管,化肥生产企业应当在调价前按隶属关系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化肥经营企业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证供应,做到不断档不脱销,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要实行明码标价,保持化肥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认真执行化肥生产用电、铁路运输等价格优惠政策。要继续加强对化肥市场价格的监测,掌握化肥市场价格动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为防止部分生产经营企业趁局部地区供应紧张之机乱涨价,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加强化肥市场价格巡查,对价格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检查的重点区域是处于用肥旺季的粮食主产区,检查的重点是尿素等高浓度、高价值的化肥。
杭州市物价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