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房服[2004]175号
黄石市及有关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申报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请示》(黄价房服文[2002]第168号)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黄石市及所属县市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的批复》(鄂财函[2004]204号)有关规定,现就你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黄石市城区范围内为65元/平方米,大冶市城区范围内为40元/平方米,阳新县政府所在地城镇为30元/平方米。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收范围由你们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减收幅度在省定收费标准20%以内掌握。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今后将结合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逐步核减。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