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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十堰市卫生机构分类代码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15 生效日期: 2004-07-15
发布部门: 湖北省
发布文号: 鄂价费函[2004]106号

十堰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收取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工本费的请示》(十价费[2004]99号)、《关于调整治安拘留人员伙食费标准的请示》(十价费[2004]98号)、《关于收取社会保险登记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本费的请示》(十价费[2004]100号)、《关于收取一级以下医疗机构评审费的请示》(十价费[2004]10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本费问题,如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应按收费管理程序申报立项;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收取有关费用。 
  二、治安拘留人员伙食费标准继续按照鄂价费字[2001]1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一级以下医疗机构评审费”,因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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