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费函[2004]106号
十堰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收取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工本费的请示》(十价费[2004]99号)、《关于调整治安拘留人员伙食费标准的请示》(十价费[2004]98号)、《关于收取社会保险登记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本费的请示》(十价费[2004]100号)、《关于收取一级以下医疗机构评审费的请示》(十价费[2004]10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本费问题,如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应按收费管理程序申报立项;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收取有关费用。
二、治安拘留人员伙食费标准继续按照鄂价费字[2001]1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一级以下医疗机构评审费”,因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