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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人事、编办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12 生效日期: 2004-07-12
发布部门: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青发改物价[2004]507号
各州、地、市计委、财政局,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2003年第6次省长办公会议决定和省政府公布的《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2批)》(第34号令)及有关规定,现就全省人事、编办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事系统 
  (一)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工本费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申请表格费每套2.20元;证书费:高级每证10元,初、中级每证5元; 省人事部门向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发放经济、会计、统计、审计、计算机软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时,按国家规定收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本费每证7元; 
  2、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申报表格费每套1.20元;证书费:高级每证10元,初、中级每证5元。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1、工程、卫生、经济、高教、中小学系列,高级每人100元,中级每人50元,初级每人40元; 
  2、农林、畜牧、自然科学研究、中专、党校、技校、会计系列,高级每人120元,中级每人60元,初级每人50元; 
  3、社会科学研究、统计、图书资料、艺术、新闻、出版、播音、体育教练系列,高级每人150元,中级每人70元,初级每人60元; 
  4、外语、少语、档案、公证、律师、审计、文物博物、作家、群众文化、工艺美术系列,高级每人180元,中级每人80元,初级每人70元。 
  (三)国家公务员录用报名考试费,每人每科50元。 
  (四)各类专业资格考试收费 
  1、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每人每科次报名考试费52元,考务费4元,计56元; 
  2、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每人每科次报名考试费52元,考务费25元,计77元; 
  3、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每人每科次报名考试费52元,考务费7元,计59元; 
  4、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每人每科次报名考试费52元,考务费7元,计59元; 
  5、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每人每科次报名考试费52元,考务费6元,计58元; 
  6、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每人每科次报名考试费52元,考务费4元,计56元; 
  7、执业药师(中药师)资格考试每人每科次报名考试费52元,考务费8元,计60元; 
  8、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每人每科次报名考试费52元,考务费8元,计60元; 
  9、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每人每科次报名考试费52元,考务费8元,计60元; 
  10、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1)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每人每科次报名考试费52元,考务费10元,计62元; 
  (2)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每人每科次报名考试费52元,考务费标准,笔试10元、外经贸外语口试4元,计66元。 
  11、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每人每科次报名考试费52元,考务费12元,计64元; 
  12、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每人每科次报名考试费52元,考务费10元,计62元; 
  13、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每人每科次报名考试费52元,考务费10元,计62元; 
  14、初级、中级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每人每科次报名考试费52元,考务费12元,计64元; 
  15、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每人每科次报名考试费52元,考务费12元,计64元; 
  16、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1)初级资格考试费每人每科次50元; 
  (2)中级资格考试费每人每科次70元。 
  17、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费: 
  (1)保险代理人考试费每人每次60元; 
  (2)保险经纪人考试费每人每次90元; 
  (3)保险公估人考试费每人每次90元。 
  18、今后凡国家确定的新增专业资格报名考试收费项目,按各类专业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报名考试费指组织报名、考场租赁、聘用监考等费用)每人每科52元,另加规定考务费(考务费指向国家考试机构上交的命题、题库建设维修、试卷印制和运送以及巡考、阅卷等费用)收取,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 
  二、编办系统 
  (一)事业单位登记费,初始登记(备案)费每件300元;变更登记费每件150元; 
  (二)事业单位登记费主要用于制作证书、印制表格、配备资料、撤销登记公告和年度注册年检费用; 
  (三)国家规定贫困县的中小学、社会福利单位免收登记费; 
  (四)登记公告费按实际支出由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负担。 
  三、收费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本通知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原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人事、编办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计收费[2004]150号)同时废止。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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